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7 06:05:30 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业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xx,等同ISO/IEC17025)进行。

安全管理规定2

  总 则

  1、为了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处室、年段班级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工作由学校领导,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各处室主任、年段长、班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

  1、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消防组织、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教工住宅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当在方案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服从学校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规定3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规定4

  1.总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CAR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积载与稳性

  5.1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5.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5.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5.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5.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xx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C-500D

  TIGHTERA20xx

  TIGHTERA20xx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汽车船的通风

  9.1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HEIGHT1.75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DECKNO.2)

  10.6.4禁止吸烟(NO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安全管理规定5

  一、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与组织下,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与管理,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自身特点明确具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并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加强实验室安全消防与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领导与组织责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三、各种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使用维护与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各种安全消防器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移。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要查看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料物品和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关闭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气开关和门窗等。

  四、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实验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巡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初次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宣讲,实验课上要教育和指导学生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物料物品的取用。

  五、平时要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与环境卫生巡查与督促整改,经常性保持实验室安全、有序、整洁、环保。学期初、学期末和节假日各二级教学单位要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要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按程序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六、实验室的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并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严禁私拉电线和私接电源,严禁在实验室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私事。对有危险隐患的易燃、易爆、放射源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妥善保管。对压力容器、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重要装备等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好相应的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废气、废料和废液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列入施工工程计划。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保管、使用和维修等事项均须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档案记录。要加强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日常管理与及时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实验室制订的操作规程等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料有关或有危险隐患的实验,需在实验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八、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与实验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实验、安全操作,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违反实验规定、不按规程操作、不节约用料者,指导人员要及时批评指正,对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甚至造成事故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和追究责任。

  九、禁止学生将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喧哗打闹,不吸烟,不乱抛纸屑,不随地吐痰,注意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待人。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不得随意越组或妨碍他人实验。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举措如切断电源、水源等,并迅速报告指导教师。

  十、实验室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实验室发生事故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和追究个人责任。

安全管理规定6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为加强项目安全档案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使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保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xx]202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是指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安全技术材料;

  五、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七、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八、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九、合格分包方台账;

  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十二、安全奖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

  十四、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十五、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

  第五条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一、项目每年收集更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文件:

  1、安全生产文件是指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业主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书面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本。

  2、安全生产文件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由项目负责管理存档,项目收到的公司、业主及相关方的文件由项目安全机构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一、每年一次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项目根据安全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安全责任考核结果。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等。

  二、施工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单独建立台帐,并由参培人员签名认可。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保存,其中施工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由项目、分部两级同时保存。

  四、个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成绩、证书证件由个人保存,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安全技术材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评审及其审批记录。

  二、安全技术交底审核及实施记录。

  三、危险源辨识及调查记录,危险源的评价记录,危险源清单。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及其评审记录、实施记录。

  五、科技应用及创新记录。

  第九条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一、项目安全机构组织召开的与安全有关的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声像记录,记录要清楚,便于区分、管理、保存、查阅。

二、会议记录要形成纪要、决议的,纪要和决议必须同时保存。

  第十条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其审批记录。

  二、应急演练计划的审批及其实施记录。

  三、应急演练的评价记录。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一、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计划及其审批记录。二、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五、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六、大型(专用)设备、小型机具、施工设施的进场检验记录。七、安全检测设备的标定证书。

八、危险品储存库的验收证明。

  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十、消防器材出厂合格证。

  十一、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三证一标志”。第十三条合格分包方台账

  一、分包方审查记录。

  二、分包方资质证书。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四、分包方的业绩评价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一、项目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档案,从采购或建设、使用、报废或折旧全过程作好记录。

  二、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建立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一、特种设备安装、拆除记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奖罚

一、安全奖罚文件。

  二、安全先进集体、安全先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记录

  一、公司、项目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由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录音或录像。

  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参与检查的人员及其二、

  意见,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隐患。重要检查记录内容必须由检查人员签字认可。

  检查记录必须使用专门的`记录本。检查记录以年为期限装订和保三、

  存。

  第十八条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公司、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的方案、过程实施记录、活动总结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一、事故处理

  1、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通风图纸等;

  10、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15、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事故台账

  按照事故材料登记情况,建立事故台账。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对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有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三、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二十二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二十三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必须认真对待,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管理不善、给项目造成损失者,将按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7

  1、目的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对粉尘防燃、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各种违章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保证企业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现综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除尘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宁西一厂、二厂所有从事除尘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人员。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厂区除尘设备作业范围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2公司所有从事除尘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除尘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行政部

  4.1.1负责厂区除尘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写及颁布实施;

  4.1.2办理施工证、高处作业证、动火申请审批及设备安装、维修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监督;

  4.1.3监管除尘设备日常操作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落实情况;

  4.1.4按公司规定安全管理员每天分上、下午两次分别对厂区内除尘设备区域进行例行检查,包括安全隐患、卫生清洁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立刻找相关负责人进行相应整改,保证区域的安全及生产的正常;

  4.1.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有关粉尘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员工对粉尘的认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4.2研究院技改部

  4.2.1根据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设备增设、改造报废方案,负责设备的申报、购置撤销等手续的办理;

  4.2.2除尘设备安装选点的评估,应考虑选点的安全性、合理性、实用性;

  4.2.2.1除尘设备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4.2.2.2除尘设备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4.2.2.3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4.2.2.4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4.2.3全程负责设备的安装监管,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施工人员的.施工证办理、高处作业证及动火申请的办理等;

  4.2.4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除尘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培训;

  4.2.5与设备供应商签订有关协议,定期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除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系统的使用测试;

  4.2.6严格参照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负责设备的验收;

  4.2.7对需要更换、报废的设备及时联系专业施工队进行拆除。

  4.3机修部

  4.3.1设备安装前制定用电施工方案,保证设备用电的安全;

  4.3.2合理、科学的制定除尘设备检查流程表(如:日检表、周检表、月检表、年检表),每天对流程表中须检查的项目做到有序、细致,按要求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4.3.3对在生产中遇故障的除尘设备,进行用时的跟进、维修(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执行),如现有资源无法完成时,立刻通知设备供应商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维修,最大限度降低带来经济的损失;

  4.3.4对除尘设备上的沉积粉尘进行及时的清理,尤其设备电机、管线等重要部位,防止因电机电线的故障、短路引发粉尘着火,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4.3.5熟练掌握除尘设备的相关操作流程、使用方法,其中包括除尘设备的除尘

  系统及应急安全防护系统;

  4.3.6严格遵守《除尘器使用与维护说明书》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安全管理规定8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5

安全管理规定10

  1、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2、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3、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4、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5、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6、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7、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8、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9、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安全管理规定11

  1、电梯管理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3、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救援乘客,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4、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5、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6、禁止超载。超载铃响时,后进者应主动退出;

  7、七岁以下儿童、精神病患者及其它病残不能独立使用电梯者,应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扶助;

  8、住户搬家或其它大宗物品需占用电梯时间较长时。必须选择在人流量较少的时候进行;

  9、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0、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11、电梯使用有效期将满时,应及时督促维修保养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晒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清洁工作。

安全管理规定12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安全使用守则,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管理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

  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13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礼貌行车,确保本建管部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管部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法规,遵章守纪,积极钻研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搞好安全行车工作和文明礼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建管部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管部综合管理部主任对所管车辆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建管部使用的所有车辆一律实行“专人准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驾驶员驾驶非指定车辆。在驾驶员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临时调换车辆,要做好车辆的安全交接工作。

  第五条 出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可靠,车辆必须定期检修维护,车管人员不准派带“病”车辆出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动,接受安全检查。在车辆行驶前、行驶中和行驶后对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有危及安全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不准将车停放在无保管地和开回家过夜,严禁任何人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并享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八条 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内、外卫生整洁(在驻地需勤洗车辆),圆满完成各项出行任务。

  第九条 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

  维修费用。

  第十条 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乘车安全要求:

  1、乘车应听从驾驶员招呼,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车辆末停稳不要上、下车;

  2、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扣牢。是否记好安全带;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在车上不准打闹、与驾驶员聊天谈笑,以免影响行车安全;

  4、不得催促驾驶员开快车或赶追其它高速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14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xx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规定15

  1、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10、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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