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7 05:36:08 规章制度

[实用]安全管理规定15篇

安全管理规定1

  1、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2、中厚板轧机侧面应安设可挪动的防护网。

  3、三辊轧机升降台、中辊、辊道和拨钢机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联锁。

  4、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栏板。

  5、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应使带钢张力降到额定张力的25%以下。轧机重新起动时,机架间不允许有活套。

  6、卷取机应设有安全罩、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卷取机工作区周围,京戏设置高度不小于2.0m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

  7、带钢捆带拉紧装置,应有防止捆带拉断和松弛的安全防护设施。

  8、板、带冷轧机应设有防止冷轧板、带断带和头、尾、边飞裂的设施。

  9、防止叠轧薄板粘结的涂料,应采用无害原料。

  10、叠轧薄板轧机辊颈润滑应采用无害的润滑剂。使用沥青作润滑剂时,必须设有排烟净化装置。

安全管理规定2

  (1)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2)按规定品种、标号添加液压油,各节液压缸表面应保持清洁。

  (3)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必须拔出车厢固定销。

  (4)配合挖掘机作业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汽车驾驶室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5)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6)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7)车厢顶升后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时,必须用支撑将车厢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8)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作业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防止凝结在车厢上。

安全管理规定3

  为切实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1、综合实习前,由系部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了解实习实训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实训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2、综合实习实训前,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三方安全责任书。

  3、综合实习实训前,各教研室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二、综合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1、系部要求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2、进行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习,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

  4、实习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实习单位、系部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5、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系部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实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3、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规定4

  为尽量准确评价、考核本部门员工之当值表现,为公司员工奖罚依据,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考核依据是《保安员守则》和《保安岗位职责》。

  凡对下属违纪行为进行扣分,须即时通知本人,保安员如对保安队长/保安领班所作之扣分有异议,须于三日内向主任陈述理由,由主任决定是否处罚。

  本规定由部门主任考核保安队长/保安领班,保安队长/保安领班考核下属保安员。

  本规定条款,如与《员工守则》或公司其它规定相抿触,以《员工守则》和公司规定为准。

  基本分和扣分处罚办法

  凡按排班表和加班指令表出勤,遵守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在领班以上人员查岗中,未发现违纪和失职,两日内也无其它员工检举违纪并查实的,获记当日基本分10分。

  按保安员应出勤天数乘以10,计算当月应得总分,按下列办法处罚。

  1)累计扣分2分以下者,在班务会和部门月会上通报批评。

  2)累计扣分3—4分,或一次性扣分2分者,扣罚当月表现奖之10—20%

  3)累计扣分5—7分,或一次性扣分3分者,扣罚当月表现奖之50%。(有两次被扣罚5—7分者将收到行政部发出书面警告)

  4)扣分超过上述第三款者,扣罚当月表现奖100%直至辞退。

  公司员工违纪有单项处境规定的,按公司规定办理。

  因一般违纪行为已受到公司之行政处罚者,则只计算相应扣分,不在重复处罚。

  一般扣分规定(轻度违纪):

  有下列过失者,每次扣1分。

  1、已按时打上(下)卡班者,却不参加班前训练,班后讲评。

  2、遇领班以上人员、住户/租户不敬礼,或遇部门组长经过其岗位没有主动起立问好。

  3、当值站姿、坐姿不雅观、精神面貌不振作。

  4、当值时衣衫不整,形向公司形象的。

  5、不爱护工作环境、桌面公整,乱丢杂物。

  6、举行班务会,消防训练和部门月会时,无故迟到者。

  7、无故不参加公司举办的礼仪、礼貌、粤语培训者。

  8、保安员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礼貌用语。

  有下列过失者,每次扣2分(重度违纪)。

  1、酒后上岗,或当班时间内抽烟,吃零食。

  2、班务会、月会及部门技能培缺席。

  3、末经组长许可,擅自窜岗、脱岗,或当值时聚众聊天。

  4、当值时看书、阅报、写信。

  5、因礼貌、应对不当被客户投诉,末造成严重后果。

  6、未经允许,私自进入会所逗留。

  7、当值期间用对讲机或电话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8、未给领班允许,保安员之间乱自调班,或私自调换岗位。

  9、在日常工作中被领班发现工作不主动。

  10、浪费公司能源、办公用品。在各类交接班、记录本和表格上乱涂。

  11、岗位职责区域内,有人未按规定施工而未迅速跟进有关事项。

  12、利用公司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内保安员与保安员喧闹或粗言秽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有下列过失者,每次扣3分处理;

  1、拒不执行上司下达的.工作指令,或当面顶撞上司。

  2、未经当值组长同意,擅自在岗位上接待亲友。

  3、在部门各项技能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

  4、当值时与同事吵架,不听从组长与同事劝说者。

  5、同事之间散布谣言,有不得于员工之间团结因素,经查证属实的。

  6、对来访人员漫不经心,或恶意顶撞者,或类似情况。

  7、对业主/住户投诉,不作好相关记录并不报告上司者。

  8、向无关人员泄露公司内部事件者。

  有下列有失者,每次扣5分(严重违纪)

安全管理规定5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安全管理规定6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规定7

  1、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2、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4、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

  6、档案管理制度

  7、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8、设备设施验收报废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工作票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8

  1.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权责

  实验室隶属于RD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可靠性测试、电气性能测试、化学测试、安规测试、盐雾测试及噪音测试的工作。

  3.1实验室主任

  3.1.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以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3.1.2负责实验室中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

  3.1.3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3.1.4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实验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实验工作;

  3.1.5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3.1.6指导与审核实验人员撰写的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3.1.7负责实验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3.1.8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1.9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3.1.10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3.2实验室测试员

  3.2.1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3.2.2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3.2.3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3.2.4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3.2.5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3.2.6负责实验室日常卫生的打扫与维护。

  4.实验室日常规范

  4.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在实验区域必须穿工作服,而且要扣好所有的扣子,禁止穿背心和拖鞋工作。

  4.2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实验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严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告知实验室主任。

  4.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4.4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2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4.5实验室内严禁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

  4.6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同时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4.7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5.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5.1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5.2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5.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5.4不得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

  5.5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5.6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对应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安全隐患。

  5.7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测试员不得离开现场,如必须离开时须委托他人看管。

  5.8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5.9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5.10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5.11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6.1仪器设备的管理

  6.1.1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测量设备台账》,RD部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测量设备台账》。

  6.1.2仪器设备列入《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6.1.3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6.1.4实验室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6.1.5实验室管理员至少每年2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6.1.6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6.2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6.2.1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

  6.2.2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6.2.3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6.2.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6.2.5凡经过载或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显的停用标识,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6.3仪器设备周转

  6.3.1测量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测量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6.3.2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6.3.3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6.3.4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测量设备,应由公司上级主管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6.4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6.4.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6.4.2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6.4.3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6.4.4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修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6.4.5长期不用的测量设备应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卫生工作制度

  7.1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7.2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洁净。

  7.3每次实验结束后,测试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打扫工作。所用物品放回原位,桌椅摆放整齐。打扫地面和工作台,清空废纸篓内的垃圾,以确保实验室的干净整洁。

  7.4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临时有用的物品应堆放整齐。

  8.附则

  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未尽事宜,以后制定补充规定加以规范,效力等同。

安全管理规定9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 学校食堂要求

  第一节 食堂建筑设备要求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安法33)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食安法33)

  第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粗加工、切配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烹饪和配餐场所墙裙宜铺设到顶。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易于清洗、防滑。

  (二)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三)备餐、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应当设专用操作区,设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专用冷藏等设施;

  (四)食品粗加工区内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及加工用具,并有明显标识,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开清洗。清洗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池或容器应单独设置。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必须设专间。专间内应设有预进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容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25℃。

  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由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材料制成。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用具。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就餐区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节 食品采购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应到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倡导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一)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二)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农贸市场或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准确,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节 食品贮存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条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及待加工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冷藏冷冻的应及时进行冷藏冷冻贮存。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节 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在加工制作前进行空气消毒;由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加工的容器、工具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和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具、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留存加盖集中消费服务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专柜保管(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五节 食品供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

  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需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学生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进入该场所时应当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备餐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并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六节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详细记录,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重新洗手。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使用卫生间后洗手。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手并消毒。有下列污染手部情形的,应重新洗手并消毒:

  1.接触原料或者半成品后;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污染物品(如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受到污染的食品及工具设备等)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5.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6.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活动后。

  (三)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

  (四)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学校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生集中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和确认运送食品的容器和车辆,贮存食品的温度和时间等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配送食品应标明食品制作时间、食用期限、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并按贮存要求保存。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经营。

  采取引入餐饮服务企业或以委托方式管理的学校食堂的,应以学校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与承办企业或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食堂相关场所,供从业人员执行及就餐人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采取视频传输、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区,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开学期间,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共同督促与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内部,供应内部师生就餐的食堂。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10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辖区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分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广东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广东海事局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广东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涉及引航责任事故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对引航机构进行约谈。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七条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八条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条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辖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辖区的,作为广东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规定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

安全管理规定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运行安全保障的监督管理,降低试飞运行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试飞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章等,制定本基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上飞公司从事试飞运行保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确保试飞任务圆满完成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飞公司的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的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鼓励建立不安全隐患、工作差错的主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试飞运行安全保障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并指导监督本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试飞运行保障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上飞公司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民航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规划、措施的落实,并对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评估。

  第十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贯彻落实飞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标准,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目标,并经常对本部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试飞保障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考核记录,按规定上报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一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设立一名试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运行保障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部门试飞运行保障安全的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部门的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试飞运行保障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飞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飞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向在职员工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和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上飞公司担负试飞运行保障的员工,如航管员、签派、气象员、通导、特种车辆驾驶人员等专业人员应逐步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对上述人员中不合适其岗位职责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从业人员应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程序,有权拒绝违章操作。员工有义务对试飞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

  上飞公司试飞运行保障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试飞运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和安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同时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及文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经常分析判断安全形势,总结前段工作,布置后续工作,当出现不利运行安全的因素和影响运行安全保障的严重事件时,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措施。

  第十九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制定可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试飞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试飞运行保障的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当出现如下情况,必须分析控制:

  (一)飞行轨迹不正常。

  (二)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

  (三)无线通信干扰;雷达监控失效。

  (四)非法侵入跑道。

  (五)其他可能危及保障运行安全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应该根据公司目标,建立运行保障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按规定必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运行保障单位(部门)要建立有关安全的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员工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机坪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进入机坪工作前应对机坪进行适用性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有;

安全管理规定13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安全管理规定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薛宏斌

  成 员:曾为鑫陈顺桂徐平徐亚东

  张烨郑杰周书平 王俊华

  梅九瑞丁凤林 朱兴宝 印晓晓

  孙世才 谢静 张建

  第四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 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 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xx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规定15

  1料场作业流程

  1.1运送料车排队过磅卸料质检取样

  堆料或摊料。

  1.2料堆场或干料棚取料碎料(鼓式削片机、威猛碎料机)。

  1.3取料(抓料)上料。

  2料场安全管理职责

  2.1电厂料场是关键部位,安全生产重点防范区域。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要加强料场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2综合部、燃料部、安全专工是料场车辆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的管理职责。按时检查,严格考核;检查记录真实、清晰,保存完好。

  2.3料场站长是料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料场安全管理职责;按时组织料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规范、正确。

  2.4质检、取样人员是料场工作人员,协助站长履行管理职责。

  2.5卸料人员、碎料人员、运料司机、铲车司机等是电厂外包工程、外委项目的工作人员,在料场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电厂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伤害和职业危害,保证安全,保护环境。

  2.6料场保安是当班期间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所有外来人员(运料司机、供应商等)进行安全告知培训,管理闲杂人员不准进行料场,管理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准驶入料场等。

  2.7消防巡检人员是料场消防安全检查责任人,保证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完好;定时进行料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清晰、规范。

  2.8料场所有人员(质检取样、卸料、碎料人员和运料司机、铲车司机、保安)在站长领导下,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学习、演练等活动,按规定劳保着装,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护用品,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2.9料场所有人员(站长、质检取样、卸料、碎料人员和运料司机、铲车司机)必须遵守执行《电厂料场安全管理规定》。

  2.10拉灰、拉碴等其它生产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规定的路线进入工作区域,严禁随意在料场中穿行。

  3现场安全规定

  3.1料场的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搬手、灭火器等保证完好,随时可取用。

  3.2现场“请戴好安全帽”“请佩戴防护用品”“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当心火灾”“当心机械伤害”“当心车辆”“非请莫入”等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清晰、整洁、完好。

  3.3卸料、碎料、取上料等作业时必须用隔离栏杆设置作业区域或专用通道。

  3.4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限速5km/h以下;进入料场车辆必须装戴好阻火器。

  3.5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料场,严禁在卸料区吸烟。

  3.6所有进入料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系下鄂带,佩戴防护口罩;

  3.7禁止边卸料边堆料,禁止边堆料边碎料,禁止边取料边卸料。

  3.8卸料区不进车、堆料区不进人、碎料区无闲杂人员、取料通道任何人、车不能通过。

  3.9运料车走环形消防通道,铲车在堆料时无其它人或车;碎料时取料与碎料人员分区作业。

  3.10在料场及其周边10米内动火必须严格履行动火许可制度,按程序办理动火许可证,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监火人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作业区域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运料车进场安全规定

  4.1运料车进厂后,在料场站长(质检员)安排下,装戴好阻火器,按规定路线,沿环形消防通道进入卸料区;通过路口、弯道时鸣笛,一慢、二看、三通过。

  4.2运料司机在进、出料场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5卸料作业安全规定

  5.1进行卸料作业,尽可能安排机械作业,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卸料效率;

  5.2卸料人员在开启运料车箱板或拆除顶棚时,一定要慢慢放下,保证人身安全,防止机械伤害;

  5.3卸料人员必须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后才能上车顶卸料。

  5.4在卸细料时,一定要选择避风处,不准站在车上倒料,造成二次污染;

  5.5天气晴朗时,要求在干料棚外卸料,摊晒。

  5.5卸料车一定要人工清扫干净后才能过磅退皮;卸料车必须沿原路返回,不准穿越料场;

  5.7运料司机、卸料人员必须保证碎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5.8卸料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每次设置、拆除卸料作业临时隔离措施;

  6取样作业安全规定

  6.1质检、取样人员协助料场站长代表发电公司履行料场安全管理职责,重点对卸料人员和运料司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6.2在卸料期间,质检、取样人员禁止取样;必须待运料车离开卸料区后,才能按规定取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3质检、取样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卸料区域临时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好。

  7堆料作业安全规定

  7.1铲车司机必须在运料车、卸料人员、质检取样人员全部离开卸料区域后,才能进行堆料作业;。

  7.2堆料时,铲车司机必须在3*10*20(m)料垛处预留3-4米宽的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3铲车司机在堆料作业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7.4禁止铲车爬垛堆料,防止发生翻车或燃料自燃事故发生。

  7.5铲车堆料作业时,禁止碰撞干料棚的柱、杆、牌等设备设施。

  7.5铲车堆料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车辆进入。

  8碎料作业安全规定

  8.1铲车取料破碎时必须限速5km/h以下。

  8.2铲车司机在往返取料时一定要避让碎料作业人员。

  8.3碎料作业人员必须按《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削片机或破碎机;碎料结束后必须切断机器电源。

  8.4碎料操作人员要及时避让取料铲车加料,确保人身安全。

  8.5取料司机、碎料操作人员必须保证碎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8.6碎料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每天设置、拆除碎料作业临时隔离措施。

  9上料作业安全规定

  9.1上料作业铲车司机必须在上料作业前设置临时通道隔离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9.2上料作业铲车司机必须限速5km/h以下。

  9.3铲车司机在上料作业时,尤其在通过交叉路口、弯道时要鸣笛,一慢、二看、三通过。

  9.4上料作业人员必须保证上料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完好,损坏按值赔偿。

  10料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0.1料场的`配电室、配电柜和配电箱保证完好,三相五线,接线牢固,柜与门接地跨接,“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醒目,漏电保护器安装正确,动作灵敏;配电柜门上锁,专人管理。

  10.2所有避雷针安装牢固,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数据符合规范要求。

  10.3料场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断路器,不准使用刀闸式电源开关;电源线必须套管保护或电缆式电源线,严禁使用单股绝缘线;临时电源插座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所有临时用电气设备设施不能放在地面。

  10.4在料场任何区域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水、做饭等,防范电器火灾事故。

  11料场安全告知牌

  在料场大门处设置进厂安全告知牌;大门保安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运料司机签名确认;综合部、安全专工、料场站长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欢迎您光临xxx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为了我们公司的共同安全,请您仔细阅读安全须知:

  1、进入料场必须服从保安、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2、本公司料场生物质燃料易燃,所有外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和许可,不得进入料场。

  3、进入料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在料场吸烟,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4、严禁随意动用料场内消防设备、器材。

  5、进入料场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严禁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在料场拍摄。

  7、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必须接受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公司将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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