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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时间:2021-01-29 17:13: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补选林应武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决定于9月2日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钟军主持,副主任陈敏标、叶一鸣、秦有朋、宋波、魏志平出席会议。副市长梁许赞等列席会议。

  我市第一部实体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经本次会议审议获得通过。审议《条例(草案)》是本次会议重要议程之一,本次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法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委员余志坚首先作关于《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发表意见。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后,同意将《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进行表决,最终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历时半年,终获通过,在我市立法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接下来,该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经审议,会议决定接受毛荣楷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决定接受毛荣楷、王积俊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会议补选林应武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确认。会议接受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易中强的江门市副市长职务。会议决定,9月2日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会议还审议了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同意将会议日程(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将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审议表决,同意将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亮点解读:

  江门第一部实体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通过,这在江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创设约谈河(段)长、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管理、达标排放等制度,建立环保信息实时共享平台。

  环保部门可约谈潭江河(段)长

  创设约谈制度,无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余志坚解释,《条例》授权环保部门可以约谈潭江干流、支流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他们同时也是潭江河(段)长。“约谈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在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中还没有相关规定,这是《条例》的一个创新之举。”余志坚表示。

  二审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了增强约谈可行性,曾就由谁来约谈进行了讨论,《条例》最终还是确定,授权环保部门开展约谈活动。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河(段)长约谈制度的可操作性、灵活性,不局限于针对“上一年度未能完成水质保护目标”的`规定,也就是说发现问题,可随时约谈。

  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场前提是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条例》规定,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但限养区是否允许改建养殖场,二审时,存在很大争议,赞成、反对方立场鲜明。

  赞成方认为,原来简易的养猪场,通过提升技术手段,改善养殖条件,减少了污染量,应该允许改建。反对方则表示,设立限养区的目的就是逐步控制和削减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总量,不禁止改建,就不能实现控制和削减的目标。

  对此,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并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合理建议,《条例》提出,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区,但前提是“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建立环保信息实时共享平台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流域水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余志坚表示,有些地方也有设置环保信息平台的做法,但江门明确规定信息平台公布内容:“流域水质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饮用水安全状况等信息”,还规定这些环保信息要实时共享,并明确了开展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实时共享的主管部门。

  《条例》还细化完善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经参照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明确、适当扩大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报对象。

  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区域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备受关注。有立法专家提出,《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潭江流域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但哪些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标准是多少、经费如何保障等都没有进一步的交代,若无法达成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实施时自觉性和操作就不免要遇到困难,最终影响法规的调整效果。

  余志坚指出,为增强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流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针对生态补偿的标准、经费保障等,余志坚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

  各方声音

  制定《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条例》体系、结构、内容合理。《条例》制定契合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台非常有必要性,且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所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多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

  ——市地方立法调查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负责人、五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远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还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将大大方便金融企业对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将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有约束,是一种有效的惩治措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颜艳

  通过立法保护潭江水质,说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潭江保护,让老百姓看到了政府治理潭江的决心。同时,对已经对水质形成污染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当然,还需要媒体对这部法规进行广泛宣传,让这部法规家喻户晓。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达昌

  有了法律,关键还要看执法。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其实,水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些上位法比《条例》制定的还要细致,仍需要认真学习,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牵头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做好分解落实工作,让相关法律法规得以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齐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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