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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

时间:2020-12-31 20:13: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

  历经三次审议,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条例不仅对上位法在湖北得到准确、有效落实提出了具体措施,而且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说。

  ★场外销售保健品将重罚

  “现在以会议或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

  统计显示,2013年,仅武汉市就受理消费者关于保健食品会销的投诉1000余件;2015年,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中,群众来电中超过一半也是反映保健品会销问题。

  栾丽娜透露,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群,这部分人群容易被非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推介所误导,且这类营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监管难的问题。

  对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将保健品会销是否应当禁止列入条例立法听证会的重点问题之一。

  4月20日的立法听证会上,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禁止保健品以会议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成为听证焦点之一。

  保健食品行业人员普遍持否定态度。“会销是一种在很多领域运用和比较成熟的营销模式,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可以较好运用科普讲座、功能介绍,是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认识和了解保健品的有效平台。”以武汉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刘淼为代表的多位听证人认为,对保健食品禁止会议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场所、干预市场行为,是不合理的,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监管。

  不过,以枝江市政府法制办王芳为代表的多位听证人认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大部分针对的是中老年人群,这类人群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容易被讲座式保健食品销售者利用,同时会议营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的问题,禁止保健食品以会议、讲座的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对此,条例规定,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条例规定。

  条例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违法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网售食品须公示许可证

  网上订个餐、叫个外卖,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

  食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发展势头迅猛、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诸如网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堪忧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存在的安全隐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将目光聚焦在网络食品安全及其监管上。

  立法听证会上,不少听证陈述人提出,应当对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提出安全责任要求。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监管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其职责。

  条例设定了网络食品销售的准入门槛。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取得许可,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湖北省人大财政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松认为,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公示有关许可,也便于消费者监督。

  条例还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建立档案;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三小”实行登记许可

  一提起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人们心中呈现的往往是“脏、乱、差”.

  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万多家,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更是庞大。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张友松说,面对现实问题,条例采取促进发展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规范“三小”管理。

  条例建立起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管理制度,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实行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对“三小”的生产经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列入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

  条例还明确,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场所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对政府服务职责提出要求,规定湖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条例制定着眼于食品安全的源头预防。

  “食用农产品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源头。”栾丽娜介绍说,条例注重把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特别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这个主渠道,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专门设置专节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等,同时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对于零售市场则规定,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

  条例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条例还对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及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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