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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20-12-30 11:36:3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7月25日上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秩序回归,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同时,条例修订将体现申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换言之,逾8成条款将面临新修。

  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条例(修订草案)”列出四种情形,车主相关信息将入本市信用“黑名单”。

  ● 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 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 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 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同时,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便于公众识别和执行,建议研究是否在法规中明确:凡是有条件的路口,均配套设置能分别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此外,修订草案第34条对行人通行作出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目前,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普遍,但草案第34条仅对行人通行做了简单规定,力度尚显不足,建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本上海市实际予以充实。

  【解读】

  固化原有效措施 新增或修改条款达66条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后,又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完善。近年来,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车辆保有量增长迅速,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城市人口剧增,城市道路拥堵情况越发严重,《条例》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0万起以上。

  “此次,条例修订将体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说,《条例》修订将同时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本市道路交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换言之,逾8成条款将面临新修。

  “电子警察”所录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送达车主

  伴随技术发展进步,俗称“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益成为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工具。

  2013年以来,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设“电子警察”。2015年,利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22.7万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针对高峰时段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采取公交车车载“电子警察”和固定式“电子警察”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开展严管、严处。目前,全市公交专用车道“电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间,本市将继续保持每年新增700套“电子警察”建设规模,严查机动车滞留路口、违法变道、违法停放,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定期查询违法记录,如果已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买分卖分将面临严罚并扣驾驶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保留了机动车号牌总量调控制度;对本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合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今后,车主之间常有的“买分卖分”将面临高额处罚。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增加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 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明文禁止“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规定,明确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车种;保留了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于交通畅通的原则,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具体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将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与此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列出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3、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7、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8、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明确临时停车规范 “僵尸车”拟限期移出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驾驶人四种行为或影响信用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具体制度包括: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科技手段对交通管理的支撑,明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

  此外,还明确了在部分交通管理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从而有利于增强道路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

  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条例(修订草案)》列出四种情形,相关信息均将纳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

  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