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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落实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新规

时间:2020-12-28 16:32: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基金业协会落实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新规

  针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了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事项。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行规定》。

  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以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选聘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进行充分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是基金业协会将按规定做好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等日常工作,对发现违反《暂行规定》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

  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自《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证监会升级证券期货经营私募资管业务规则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暂行规定》在原有表述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未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资金兑付前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等禁止行为,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的资金池产品。此外,《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定规定》明确严控结构性产品杠杆风险,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此外,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性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另外,《暂行规定》明确,资产管理人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暂行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的规范。《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邓舸表示,《暂定规定》从底线监管的角度规定了“降杠杆、控风险”以及合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证监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落实资产管理人受托责任要求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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