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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

时间:2022-09-13 22:42: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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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下辖16个县市,州府凯里市。全州辖凯里1市和麻江、丹寨、黄平、施秉、镇远、岑巩、三穗、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雷山、台江、剑河15县,凯里、炉碧、金钟、洛贯、黔东、台江、三穗、岑巩、锦屏、黎平10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最新全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02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第六条 公民有报告火警、扑救火灾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扑救火灾;

  (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第九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损毁消防设施。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寨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

  第十三条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在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民、居民参加住房保险。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消防标志的;

  (二)擅自挤占防火线的;

  (三)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不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的,应当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按其价格处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自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州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消防教育活动,努力改善农村消防设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州农村沿袭历史形成的居住方式和生活习惯,农村村(居)民居住集中,住房密集,房屋均为木质结构,交通闭塞,水源缺乏,加上法律意识淡薄,防范能力差,造成我州农村消防形势严峻,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据统计,1990年至2001年,全州发生火灾共1193起,烧死188人,烧伤14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7354.42万元。2001年全州发生火灾96起,烧死19人,烧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42.43万元,农村火灾起数占90%以上。农村火灾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使农村的扶贫工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受到了影响,这些充分说明了我州农村消防工作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针对全国而制定的法律,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在我州农村消防工作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州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我州农村消防条例,有利于我州农村消防工作在法制化轨道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治理农村消防工作,更好地为我州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要求,1999年10月25日成立了州农村消防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对全州农村消防工作历史、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3月3日形成《条例(草案)》的初稿。随后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书面等形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向省人大民宗侨委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汇报,八易其稿后,于2000年11月13日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00年11月29日州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意见和省人大民宗侨委在贵阳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的意见进行修改后,2001年3月20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请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大多数代表认为,《条例(草案)》的有关消防设施标准设定过高,操作有一定难度,大会主席团决定不提请大会表决。会后,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组深入农村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论证修改,2002年2月5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在总结以往我州农村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火灾事故中暴露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我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规定,符合我州农村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州人大常委会提请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防火安全责任制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对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其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第三、七、八条),这些职责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原则下规定的,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又有利于《条例》实施。

  (二)关于农村消防经费问题

  由于我州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各级财政对消防的投入还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致使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消防规划难以落实,抵御火灾的能力薄弱。经费的不足,使农村消防工作举步维艰,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所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消防经费”,提倡村、居民投工投劳,改善消防设施(第五条)。

  (三)关于安全用火、巡逻护寨问题

  《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安全用火”规定,主要是要求村、居民将柴草等易燃物的堆放应与村寨有一定的距离,以防柴草引起火灾。关于“巡逻护寨”规定,主要是要求较大的村寨应当落实呜锣喊寨和巡逻检查制度。

  (四)关于开辟防火线问题

  我州50户以上自然寨现有1974个,100户以上自然寨有1156个,95%都是木质结构,房屋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整个寨子全部被烧毁。因此,把50户以上自然寨划小,每30户左右划为一个防火区,并设置一条宽度10米左右的防火线,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发生火灾时造成大面积燃烧。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有关条款中设定的处罚规定,在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设定的,《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责令限期改正”规定,其目的在于促进和引导做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设定重在保护消防设施。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对肇事者和责任人的处置。这样明确,具有操作性,利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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