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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时间:2020-12-23 17:13:4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广东农村集体资产变更 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新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省在条例上首创税费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的产权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条例第十条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产权变更,总共有3种类型,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以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

  链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宣讲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作宣讲报告,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对象重点放在广大农村,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搞好宣传,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条例规定,全面完善配套措施,具体承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监督推动工作,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邓海光指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面向社会和基层开展广泛宣传,使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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