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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规定

时间:2021-02-26 19:25: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是儿童学习成长的关键场所,什么情况下必须建校建园,学校周边须禁止什么,违约违规者将有何惩罚?3月30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规定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规定,规划建设1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等等。

  此外,《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予以不少于30天的公示,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1000米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周边300米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需要也须安排置换土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条例》明确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应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条例》经过多次审议与修改,规划的内容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按照这个条例去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会达到比较理想的境界,将更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

  【回顾】

  湖南省立法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上学难”、“入园难”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9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立法规范,将有效缓解“入学难”、“入园难”,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

  “大班额”现象严重,“上学难”、“入园难”日益突出

  “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希望以后小孩上学不用为找学校发愁了。”听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已进入立法日程,家住长沙市开福区富雅坪社区的居民李念颇为感慨。就在前不久,由于住所附近的公办幼儿园已超员,他经过一番周折,才将自己的3岁小孩送到较远的一家私立幼儿园就读。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人口大规模快速流动,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相追逐,导致“上学难”、“入园难”问题日益突出。

  列席会议的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分析说,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明显数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额”现象严重。2013年,我省小学、初中、高中“大班额”比例分别达24.52%、39.32%、61.39%。同时,由于欠缺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使得不少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用地得不到保证、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学校建校规模被压缩、教育资源被侵占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使学生入学、入园难以保证。

  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

  从2013年起,我省便成立了专门的条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及多次座谈、听证,并根据多方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

  为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条例草案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责任和标准。条例草案规定,规划建设1万至1.5万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至5万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界线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及学生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行、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老居民区应补充规划配置学校、幼儿园,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草案就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但老居民区学校、幼儿园缺少的问题如何解决?审议中,部分委员就此提出建议。

  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区配置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补充规划配置,或者结合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配置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由于一些农村小学、教学点设置与撤销不尽合理,极大影响了农村学生就近入学,并且也增加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交通风险。对此,委员们认为,农村小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或者交通、通行条件恶劣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或就近合理设置教学点;农村初级中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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