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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解读

时间:2021-02-23 16:03:3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解读

  《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政府减少干预,价格交还市场;参与定价听证的消费者不得少于2/5;明确六种行为为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与一审相比,此次草案修改稿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且细化了经营者违反相关条例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制定调整公用事业等服务的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

  草案修改稿规定,制定、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别再吆喝了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的行为”:()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草案修改稿还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如“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此外,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也被定性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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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历年3月28日上午,《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政府减少干预,价格交还给市场;消费者参加价格听证人数需占2/5以上;明确六种行为为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相比,此次草案修改稿对百姓关切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价格交还给市场政府减少不当干预

  有些委员提出,当前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价格已经放开,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正稳步推进,进行价格立法,要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基本原则。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应交给市场,政府不应进行不当干预。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消费者需占听证参加人总数的2/5以上

  价格听证一直是百姓关注度较高的热点,对于“逢听必涨”这一情况群众反映强烈。此次草案修改稿对价格听证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此举大大提升了价格听证“透明度”,旨在增强群众对价格听证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据悉,定价听证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价格的行为”,并细化为六个方面: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以搭建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 “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这些都将视为无依据标价。草案修改稿中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都被定性为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