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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时间:2022-08-07 08:39:3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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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昨日上午,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暨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并就两孩相关政策作出简要解读。四川不取消独生子女奖励,生育两个以内不需审批,婚检孕检全覆盖。

  生育两个以内不需审批

  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坚持和调整,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基本国策坚持不动摇,全面放开两孩不等于无限制生育,超出两孩的生育情况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多孩生育需符合特定条件并通过申请。推进出生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全员人口信息互联融合,实现“三库”互联互通,准确掌握全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动态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生育工作。

  不取消独生子女奖励

  全面放开两孩后,独生子女家庭可继续享受奖励,生育两孩的则不再享受。同时,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流程得到简化:包括《生育服务证》实行声明领取,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简化,持生育服务证、子女未满2周岁的,不再需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简化《生育证》审批程序,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镇(街道)计生机构不再做调查笔录。“三简化”措施破解计划生育办证难问题。

  婚检孕检全覆盖

  全面放开两孩后,四川高龄产妇占比高,生育风险较大,优质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必不可少。截至2015年,四川自愿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已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四川率先发布的省级《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显示,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1.68/10万,婚检孕检功不可没。

  妇幼保健更优化

  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2016年1月,针对四川两孩生育高领妇女占比高、高领孕产妇发生孕期合并症、并发症和出生风险增大的特点,四川省组织省内专家编印了《四川省全面两孩妇幼健康指导手册》作为妇幼公共卫生产品免费向城乡群众发放。

  此外,今年卫生计生建设的重点还包括“七免一补”一条龙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危急重症急救能力建设,提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保障母婴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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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

  (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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