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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时间:2023-08-22 13:20:2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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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精选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精选12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套(处)票和面积票组成,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10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二)非住宅物业一处计5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一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

  (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服务事项、质量和费用;

  (四)计费方式和收费起始时间;

  (五)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

  (六)违约责任。

  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一)物业(不含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物业,以及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不得买卖或者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十五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损坏房屋外貌;

  (二)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五)占用、损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

  (七)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

  (八)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利用物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向其收费。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和费用。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退还业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所称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本条例所称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2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3

  1.0目的: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规定,为了明确酬金制物业管理运作模式下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的双方权利义务,有效监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2.0范围

  适用于酬金制物业管理运作模式下,xx集团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

  3.0职责

  3.1项目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项目物业管理具体经营、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实际工作,以及经营收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3.2置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物业公司对接工作,以及费用结算、成本审核、物资采购初审、财务核查协助、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3.3置业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地产财务部)负责对物业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监管和审核工作;

  3.4集团资产运营部负责上述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4.0程序

  4.1物业管理经营收入监管

  4.1.1物业管理经营收入定义与范围

  4.1.1.1物业管理经营收入是指物业公司在本项目上所有业务经营收入款项,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经营收入;

  4.1.1.2主营业务经营收入包括为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

  4.1.1.3其他业务经营收入包括为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场租费、业务分成、维修服务费、有偿服务费等其他业务收入;

  4.1.1.4所有主营业务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经营收入必须入帐,录入财务软件、开具地产财务部指定的统一票据,列入监管范围。

  4.1.2财务票据监控

  4.1.2.1物业公司收取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收入款项(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经营收入),都必须向客户开具地产财务部指定统一的《xx大湖之都物业管理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财务收据),物业管理财务票据一式三联,一联给客户、一联物业公司存档、一联地产财务部存档;

  4.1.2.2物业管理财务收据由地产财务部负责设计、印刷和管理;

  4.1.2.3物业公司财务会计在每月3日前到地产财务部核销上月的物业管理财务收据,和领取本月物业管理财务收据。

  4.1.2.4物业公司在领取本月物业管理财务收据,需要在地产财务部登记物业管理财务收据的起始编号;

  4.1.2.5物业公司在核销物业管理财务收据时,需向地产财务部提交《xx大湖之都月份物业管理收入报表》,和当月使用完的全部物业管理财务票据第一联存根。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月份报表和财务收存根进行审核物业公司当月经营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提交地产财务部复核;

  4.1.2.6物业公司在使用《xx大湖之都物业管理收款收据》,必须按顺序和规范填写,如填写错误必须收回客户联,三联一起核销;不得有跳页、涂改、开空白页。自制和伪造财务票据、以及收款不开票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xx大湖之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每发生一次将给物业公司处于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4.1.3物业管理软件监控

  4.1.3.1为便于财务数据的及时监控,将安装物业管理软件,在地产财务部、客户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各设置一个管理登陆平台;

  4.1.3.2物业公司收取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收入款项(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将财务数据录入物业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

  4.1.3.3客户服务中心在每月4日前将根据物业管理软件的数据统计,汇总和统计物业公司上月度的经营收入数据,并打印一份《物业公司月份经营收入数据汇总报表》(物业管理软件打印稿)。

  4.1.3.4客户服务中心根据《物业公司月份经营收入数据汇总报表》(物业管理软件打印稿),对照物业公司提交的《xx大湖之都月份物业管理收入报表》,和当月使用完的全部物业管理财务票据第一联存根,审核无误后提交地产财务部复核;

  4.1.3.5物业公司必须保证所有物业管理经营收入款项数据原则上在48小时内(停电、电脑或系统故障原因除外)录入物业管理软件的数据库中。如月度审核中发现收费不录入软件的行为,根据《xx大湖之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将每次处于物业公司人民币1万元罚款。

  4.1.4物业管理经营收入数据确认:地产财务部根据客户服务中心提交审核过的《物业公司月份经营收入数据汇总报表》(物业管理软件打印稿)、《xx大湖之都月份物业管理收入报表》、当月使用完的全部物业管理财务票据第一联存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xx大湖之都月份物业管理收入报表》签字确认,确认后的数据将成为物业公司当月的最终经营收入数据。

  4.2物业管理经营成本监管

  4.2.1物业管理经营成本定义与范围

  4.2.1.1物业管理成本包括人员物业管理人工成本和物业管理物料成本;

  4.2.1.2物业管理人工成本包括:工资、福利、加班费、社会保险;

  4.2.1.3物业管理物料成本包括:办公用品、维修材料、清洁材料、绿化材料等法律法规规定内的成本支出;

  4.2.1.4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物资作为资产范围,按照资产管理监控程序处理;

  4.2.2物业管理人工成本监控

  4.2.2.1物业公司必须在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的《xx月份考勤汇总表》和《xx月份人工成本报表》(报表中必须有工资、福利、加班费以及社会保险金额);

  4.2.2.2客户服务中心对上述报表和项目实际人员状况进行核实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提交地产财务部进行复核;

  4.2.2.3物业公司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标准必须按照万厦居业的《xx大湖之都物业管理投标文件》中的标准执行,超出此标准的部分将不予以确认,超编制部分人员需提前报批;

  4.2.2.4地产财务部和客户服务中心在审核物业公司的人工成本时,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虚报人员考勤、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行为,将有权拒绝支付物业公司当月亏损补贴和酬金,并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扣罚酬金;

  4.2.2.5物业管理人工成本数据确认:地产财务部对客户服务中心提交的审核合格的《xx月份人工成本报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报表上签字确认,确认后的数据将成为物业公司当月的最终人工成本数据;

  4.2.3物业管理物料成本监控

  4.2.3.1物业公司在每月28日前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下月的《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报表中必须注明采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单价、总计金额)进行审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所采购物资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

  4.2.3.2物业公司需每个季度向客户服务中心和地产财务部提交一份《xx大湖之都季度常用物资采购价格明细表》,以供价格参考。客户服务中心和地产财务部有权对价格表中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虚报价格的行为,将有权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并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扣罚酬金;

  4.2.3.3客户服务中心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如发现《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的物资单价,超过《xx大湖之都季度常用物资采购价格明细表》单价的.10%以上,将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合理解释,否则将拒绝确认。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的《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报一份给地产财务部复核;

  4.2.3.4物业管理物料成本数据确认:地产财务部根据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后的《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对照《xx大湖之都季度常用物资采购价格明细表》复核无误后,在《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签字确认,确认的数据将成为物业公司当月的最终物料成本数据;

  4.2.3.5物业公司根据审核合格后的《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实施采购。

  4.3酬金和亏损补贴支付

  4.3.1物业公司酬金提取标准按照《xx大湖之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规定标准提取计算;

  4.3.2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地产财务部签字确认后的《xx月份人工成本报表》和《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计算当月管理酬金和亏损补贴,并签发《xx月份物业管理亏损补贴审批表》,报地产财务部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在每月8日前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向物业公司指定帐号划拨补贴款项,;

  4.4资产管理监控

  4.4.1资产的定义和范围: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物资;

  4.4.2资产购置申请:物业公司需要购置资产,需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xx资产购置申请表》进行审批,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后报地产财务部和公司总经理审批;

  4.4.3资产购置费用报销:物业公司凭审批合格后的《xx资产购置申请表》实施采购。报销时需要提交发票、入库单和《xx资产购置申请表》进行报销,属于前期开办费范围以内的资产购置报销由地产公司报销,前期开办费范围以外的资产购置报销由物业公司报销;

  4.4.4资产管理统计和监督:物业公司需要在每月8日前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xx月份资产统计报表》,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和核查,同时将此报表报地产综合部备案。

  4.4.5紧急采购和特殊情况采购:按照《xx大湖之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规定执行。

  4.5集团监督:集团资产运营部对上述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发现存在违规和虚假行为,为集团内部员工责任的将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为物业公司责任的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5.0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5.1《xx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5.2《xx物业管理收款收据》(地产财务部印制格式)

  5.3《zz月份物业管理收入报表》zr-kf-wy-01

  5.4《物业公司月份经营收入数据汇总报表》(物业管理软件打印稿)

  5.5《xx月份考勤汇总表》zr-kf-wy-02

  5.6《xx月份人工成本报表》zr-kf-wy-03

  5.7《xx月份物资采购报表》zr-kf-wy-04

  5.8《xx大湖之都季度常用物资采购价格明细表》zr-kf-wy-05

  5.9《xx月份物业管理亏损补贴审批表》zr-kf-wy-06

  5.10《xx资产购置申请表》zr-kf-wy-07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4

  第一章 董事会职权

  一、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

  二、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

  三、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审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五、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经理岗位职责

  经理是对公司负有全面服务的管理者,处于中心地位,起领导核心作用,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及工作安排。

  二、充分发挥和调动手下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本公司的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员工工资调整方案,及时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保各项计划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使公司得到不断的发展。

  四、贯彻执行安全经营管理和劳动保护条例,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五、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六、抓好员工队伍建设、懂技术、会管理的领导队伍和技术骨干。

  七、认真做好工作考核,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以公司经营宗旨为使命,以业主满意为目的,搞好实质工作。

  第三章 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住户的入住、装修手续办理及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文件管理程序和文档资料的分类存档以及报刊杂志的征订和发放。

  三、负责员工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制度,搞好绩效考核。

  四、做好所有实物与设备的等级与库存管理以及所需物品的购买计划和发放,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投”,物品存放及保管安全妥善。

  五、组织召开例会、会议,撰拟相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

  六、拟订员工培训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员工工作进行总结,如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和业务考核。

  七、负责小区的环境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及对上对下的正常业务,保持公司形象搞好值班工作,监督其他部门工作。

  九、负责筹办各种庆典及接待活动的准备工作,搞好小区文化活动。

  十、负责完成公司交办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部职责

  一、在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主管客服和小区治安工作。

  二、负责小区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业主的各种投诉事件,并对其进行认证解释,做好投诉记录。

  四、负责检查住户的装修、入住。保证和维护业主水、电、暖的正常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五、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负责催交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暖费。

  七、负责业主钥匙的管理。

  八、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保安员岗位职责

  一、门卫岗位职责

  1、着装整齐、佩戴齐全,按时上岗交接班。

  2、值班时不准擅自离岗、嬉笑打闹、看书报、吃东西、睡觉、不准收听录音机等敢与工作无关的事。

  3、值勤中要讲文明、讲礼貌,不刁难业主和客户,处理问题要讲原则、讲方法,态度和蔼不急不燥。

  4、认真填写各种登记,要求字迹清楚,内容详细准确。

  5、对外来人员一律进行出入登记,来访的客人得到业主或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6、严谨各类修补、买卖、收旧及搞传销的人员进入小区。

  7、装修材料及专业安装队进入时应检查相关手续,未办理装修和安装手续的不允许进入。

  8、业主进入小区时应检查《临时业主卡》,装修人员进入小区须检查《临时出入证》。

  9、对运出小区的物品必须有物业公司签字后方可放行。

  10、进入小区的车辆要详细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时应请车主(司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二、巡逻岗岗位职责

  1、巡逻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喝酒、不吸烟、不闲谈。

  2、负责对进入小区的可疑和闲杂人员进行盘查,并及时请其离开小区,制止小区内的打假斗殴事件。

  3、严禁搞传销及做广告的人员在小区内各种公共场所、设施上散发和张贴传单。

  4、熟悉小区内的楼宇结构、单元户数、人口数量、楼座排列以及小区内区间道路走向,车辆和人员流动规律,系统掌握住宅区的整体情况。

  5、劝说院内的过往行人不要乱丢纸屑、烟头,维护好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6、指挥小区内的车辆顺序停放整齐,优先保证业主的车位。

  7、装修方式时要不定时巡查试施工现场,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到指定位置,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洒和堆放。

  8、要与队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互相照应、共同完成巡逻任务。

  第六章 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室外岗位职责

  1、准时到岗,每天清扫分区道路、绿化带、楼宇间硬化部分及坐台两次。

  2、垃圾随时清理,倒置垃圾中转站。

  3、熟悉各自分工及所负责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对其负全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热爱本职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怕脏、不怕累。

  5、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6、维护小区清洁卫生,对不讲卫生、不文明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室内岗位职责

  ①每日对楼道清扫、保洁、单元门、楼梯扶手清擦、保洁。

  ②每周对楼梯内标志牌、信箱、消防栓、可视对讲机、防盗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5

  1、公寓楼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认真做好公寓楼的进出人员、车辆、消防、财产管理工作。

  2、熟悉公寓楼的各种保安设施及操作性能,熟悉社区的结构分布。

  3、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值班纪律,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4、当班秩序维护人员必须制服穿戴整齐,做到警容整洁,文明值勤。

  5、定时对公寓楼进行巡逻、检查,保证公寓楼公用设施及消防设备的'完好。

  6、当班时间不得读书、看报、打磕睡、游戏等,严禁喝酒。

  7、配合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可疑问题,必须立即予以澄清。

  8、保证公寓楼治安稳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的检查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6

  第一条 采购

  1、商场内部维修需购买物品,相关物业主管应首先到现场查实并填报请购单;相关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报价、用途、用于位置等栏目需填写清楚、完整;如需做布幅、广告牌等其它广告则应填报广告制作申请单。如发现有谎报、虚报等不实现象,扣减经办人当月绩效考核5分;

  2、请购单应上报商场经理审核签字,若商场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随意签字,扣减当月绩效考核10分;

  3、经商场经理审核签字,请购单报商场财务部定价(根据公司价单),500元以上金额由总经理审核,500元以下200元以上金额由商场总监审核,200元以下金额由商场经理签字即可购买;

  4、购物程序完毕,商场经理用备用金定专人购买,供货单位由集团财务部采购指定,若另行购物发现有假冒商品,须立即退货,若造成经济损失,则须查究相关人员责任;

  5、购进商品由商场保管员建立实物收支台帐,入库后方能领用;

  6、办公用品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填报请购单统一购买、保管,若商场用则应指定专人领取。

  第二条 费用报销

  1、商场财务应验正发票,发票须与购物单各栏相符,财务人员还需到现场查实数量、使用情况,并在购物单上签字确认;

  2、报销单上应有报销人、商场经理、验收人签字;

  3、500元以上金额、数量大的商品须由集团财务部采购定价、购买并监督入库,使用,并在发票上签字,各商场财务方能办理报销付款事宜;

  4、付款报销完毕,各商场财务室专人应在物业费用登记表上登记(登记表中备注栏应填清金额);

  5、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其它

  为节省物业维修费用支出,商场经理、物业主管在巡场工作中应重视商场内卷帘门、电梯、线路、水管检查,督促电工对以上物品常维护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年终经财务核算,若商场物业管理费未超出计划,则按节约金额的10%作为商场节约奖发放。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7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物业管理采购,一个包。供应商必须对包内所有服务项目完全响应,不得分解响应。

  二、管理范围

  安全护卫、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学生公寓管理、水电暖值班及日常维修。

  三、管理目标

  (一)安全护卫

  1、校园护卫:负责学校一个大门24小时值班,按照学校规定,对外来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及管理;根据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外出;对校院进行夜间(20:00—7:00)安全巡查,落实有关夜间巡查要求;对值班、巡逻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根据学校安排,服从保卫人员调配,做好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60亩)

  2、学生公寓楼值班: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男、女生公寓楼24小时值班。根据学校关于学生公寓楼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外来人员出入公寓楼、学生上课后清理检查学生宿舍人员、安全和卫生。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执行夜间巡视排查的管理规定,熄灯前会同学生处值班人员、学生会干部对学生进行点名登记。坚持每天对公寓楼公物、门窗玻璃、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和学生反映的维修项目和安全隐患情况及时掌握,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且做好记录。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与保养,熟知消防通道钥匙的放置位置,遇到特殊紧急情况能及时打开消防通道,组织学生疏散撤离。

  3、安全监控值班:负责监控室夜间(20:00—8:00)值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熟悉消防报警及监控录相设备的基本功能,做到会操作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具有相关技能与水平;服从保卫部门管理,及时报告情况,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二)卫生保洁

  1、学生公寓保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清扫地面,每天擦拭楼梯扶手、卫生箱(桶)、瓷墙面,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痰渍、污渍;保持墙壁无浮灰、蜘蛛网、无污迹;保持门窗干净;保持厕所卫生清洁,便池、水池、地面、管道无积水、堵塞、垃圾存放,无明显异味,设施用具完好无人为损坏。(两栋楼女生公寓5层4500平方米,男生公寓6层3800平方米)

  2、综合楼厕所保洁:7层14个厕所,学生在校期间,保持厕所卫生,便池、水池、地面、墙壁无污迹,门窗干净、地面无积水、无垃圾存放,无明显异味,管道无堵塞,设施用具完好。18:30—21:30晚自习时间要有人员清扫保持。

  3、教工住宅区保洁:3幢楼共96户,配备足量垃圾箱(筒),负责保洁及清运垃圾,包括楼道、扶手、楼道窗户保洁,要求楼道墙面无浮灰、无明显污渍、无蜘蛛网。

  4、学校所有公共区域门窗根据学校要求保洁。

  5、校园、综合楼保洁:负责学校全部环境区域卫生的清扫与保持,对校园卫生进行不间断巡视、清扫,捡拾杂物,路面、场地、绿化区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保持卫生箱外表干净,校园内硬化地面无痰渍、污渍。负责对综合楼一层、三层和全部门窗玻璃进行日常保洁。

  6、垃圾清运:配备足量垃圾箱(筒),对校园垃圾每天进行清除、外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校园垃圾全部进垃圾箱,保持箱外无垃圾,对垃圾箱每天清刷,做到箱体清洁无污迹、无损坏。

  7、卫生防疫:按照要求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灭蚊虫喷药。

  8、广场保洁:按照学校要求对广场清洗保洁。

  (三)绿化维护管理

  全面负责校院绿化区的日常养护,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和管理措施,适时对花木、草坪进行修剪、施肥、防治病虫害、养护和浇水,清除绿化区杂草。

  (四)水电暖值班及日常维修

  水电暖24小时值班,负责每天烧开水,每周两次给学生浴室烧热水(男、女浴室每次各3小时),负责锅炉房及浴室卫生;采暖期安排锅炉工负责供暖锅炉运行,含水处理工作;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完成学校交办的水电门窗等日常小型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元内(含)由公司承担,50元以上由学校承担;负责排水管道堵塞疏通、雨水井口和建筑物楼顶排水口的清淤工作。

  四、几项要求:

  1、公司按照学校划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管理目标成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监督考核办法,合理安排人员,科学管理,严格要求,达标运行。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整改,规范运行。

  2、双方签订物业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3、学生放假期间(学生放假时间约4个月)物业公司根据工作量安排留守工作人员,保持学校的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管理目标不变。

  4、公司人员着工装上岗,标志明显,特殊岗位如锅炉工、电工等

  要持证上岗。学生公寓值班人员、安全护卫人员素质高、形象好、耐心、细致、机智、敬业,如因人员疏于职守发生被盗、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照价赔偿。安全护卫人员要求年龄50岁以下并在校居住。保洁工作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要点,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标准、检查标准。预定编制27人(不含管理人员)。

  五、相关要求

  1、在报价文件中,要将成本构成与其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一一对应。

  2、物业公司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该物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物业公司对员工的疾病和人身安全负责。

  4、采购人在适当的时候对该物业管理进行考核评比,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终止管理合同,由物业公司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8

  1、房屋管理。主要是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制止使用人乱搭乱建、改变使用功能、破坏外立面、封闭通道等,并对学院内所有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及月度养护计划,经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议定后,由被委托方组织实施。

  2、装修管理。对校园室内的装修要严格管理,必须填写装修申请,报送装修图纸,经审查后方可进行装修;严禁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空调机和防盗网必须按照统一位置、统一格式安装。

  3、环境管理。主要是对校园的建设环境加强管理、保持校区的良好环境风貌,制止乱堆乱放、乱丢乱倒、乱摆乱卖、乱停乱放等行为,为校园提供一个优雅、宁静的教学环境。

  4、卫生管理。主要是对校园的道路、区间人行通道、楼宇周围、绿化带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对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对垃圾桶、卫生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实行昼间12小时的保洁,保持校内的清洁卫生。

  5、绿化管理。主要是对学院内的园林、绿化、美化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对校区的绿化设施、花草树木、园林小景进行专人管理养护,有规律地进行淋水、施肥、喷药除虫、修剪更新等,制止破坏踩踏,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

  6、治安管理。主要是维护学院内的治安及公共秩序,做好治安保卫、防火、防盗工作,保证校区有经过训练的专职保安队伍,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确保校园公共设施和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师生解除后顾之忧。

  7、消防管理。主要是认真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8、车辆管理。主要是建立校园车辆管理制度,严格登记进出车辆,防止丢失和损坏,保障车辆安全。

  9、市政管理。主要是对校园的市政道路、排水排污管道、砂井及护栏进行管理。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及清疏管道砂井等,保持路面良好、管道畅通和设施完整。

  10、设施、设备管理。主要是对学院内的公共设施、公用设备和专项设备进行管理。公共设施主要有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太阳能供热系统等;公用设备主要有消防设备、路灯、栏杆等;专项设备主要有水泵、防盗门、空调等,设专职的技术人员,按各专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设备完好,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1、水电管理。主要是对校园内总表以后的水电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要制定水电使用制度,禁止用户擅自改动、拆装,乱拉乱撞电源、更不允许扩大原有管线。水电人员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以保证师生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12、学生宿舍管理。主要是营造安全、舒适、健康、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加强宿管员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入住学生提供专业、便捷、高效、贴心的服务。不定期给员工和师生培训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应变演练,使整个学院师生和服务团队都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宣传、鼓励全体学生共同参与宿舍管理。定期开展卫生大检查,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努力营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重视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努力促进落实,并积极协助学生处对学生在生活等方面给予辅导。

  13、后勤及资产管理。主要是为学生会、团委及合法的社团组织开展文体科技等项活动提供后勤服务;对学院各种物料采购和事后仓库进行管理、调拨;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9

  为了保障公司办公楼的正常有序使用,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营造一个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与消防管理

  (一)办公室钥匙管理

  1、办公楼所有部门钥匙由公司办公室与具体部门分别保管,日常使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不得互相转借。如需借用或配制钥匙,需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领导保管自己办公室的钥匙,备用钥匙由前台负责保管。保洁人员需清洁公司领导办公室时,由前台负责开门,清洁完毕后,及时把办公室锁好。

  3、严禁私自配置钥匙。

  4、钥匙保管人员一旦遗失钥匙,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办公室决定对门锁采取更换等相关措施。

  5、钥匙保管人员一旦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钥匙上交办公室。

  6、办公楼一楼侧门与楼梯门锁匙交保安管理,负责早晚开关门。

  (二)办公室安全管理

  1、办公楼的安全工作由保安部门负责,公司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保安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履行好安保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保安服务工作职责和要求及保安具体工作细则及操作规程见附件。

  2、严格来访登记制度。凡到公司的办事人员先由门卫告知相关部门,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注明事由,再由相关部门进行接待。杜绝外来人员在公司内部乱串乱闯现象发生。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在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用电、空调等使用情况,离开办公室必须关好窗,锁好门;关掉空调、微机等用电设施,确保部门自身安全。

  4、有重要设备、仪器仪表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避免发生财物丢失等责任事故。

  6、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设备机房、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7、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8、保安部门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开通,运转良好。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电视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同意。

  9、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需要加班人员须在值班处登记。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0、实行每日清楼制度,清楼时间为21时。

  (三)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1、财务室、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厨房餐厅、实验室、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禁止在办公楼内乱扔烟蒂,禁止在办公楼非吸烟区(电梯)内吸烟。

  2、各部门员工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各部门员工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4、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5、严禁各部门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的,在操作前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7、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8、公司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杜绝隐患。

  二、清洁与绿化管理

  (一)清洁管理

  1、清洁管理是营造办公楼文明、整洁、舒适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

  2、楼内各部门办公室的清洁工作由各使用部门(人)负责;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大厅、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洗手间等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工作由专业保洁人员负责。

  3、办公楼清洁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办公楼卫生清洁标准、办公楼保洁人员考核标准。

  (二)绿化管理

  1、绿化建设和管理是公司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管理、爱护花草、树木是公司全体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不准随意砍伐、挖掘、搬移公司绿化树木。如因确实需要者,需报办公室批准。

  4、禁止攀折花木或在树上钉钉子、拉绳子、晾晒衣物等。

  5、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6、不准私自摘拿花果。

  7、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践踏绿化带。

  8、不准往绿化带上倾倒污水或抛扔杂物。

  9、不准在绿化地上堆放任何物品。

  10、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11、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要进行罚款处理。

  12、办公楼的绿化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楼的绿化养护由专业养护人员负责。

  三、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一)、公共场所的空调管理

  1、办公室负责公共场所空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分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开关使用纪录。设备部负责其维修保养工作。

  2、空调开机时间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原则上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机制冷。

  3、节假日期间公共场所空调不开启,因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提前通知办公室。

  4、空调使用部门要注意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空调启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提高降温效果,夏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室内无人和下班后,及时关闭空调。

  5、各部门(人员)要自觉爱护空调设备,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确保空调正常运行。

  (二)、电梯管理

  1、设备部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2、员工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载、指示灯报警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3、员工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电梯门在关闭时请

  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4、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电梯。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滥画、乱扔杂物。

  6、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三)、物业、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报修

  1、公司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物业、公共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延长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省资源,杜绝浪费。

  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要严格安照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制订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计划,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3、物业图纸、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设备维护保养部门一式二份分别存放保管。

  4、物业及大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设备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做到科学计划,周密安排,严格审计,确保质量,厉行节约。

  5、物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报修,由各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再由办公室统一填写《维修派工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安排设备或工程部门负责维修。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10

  一、物业管理制度

  (一)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护卫职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公司管理区域实施安全监督;

  3、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监护和公共服务场所安全防范的督察;

  4、做好公司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涉及违法案件的及时移交派出所,业务上自觉接受派出所指导;

  5、查处公司管理区域内因员工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6、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统档案资料;

  7、抓好护卫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8、做好新接物业护卫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物品配备的统筹策划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护卫岗位职责

  1、护卫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的工号,仪容严整;

  2、纠正违章时必须先敬礼,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领导,确保小区的安全;

  4、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勇于与之斗争并设法将其抓获;

  5、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预防案件、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6、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小区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

  7、熟悉小区的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8、值班时间,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及时认真处理,并作好记录;

  9、熟悉小区内公共设施情况,巡查、登记公共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

  10、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11、对进入小区内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要进行盘问和检查;

  12、对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要进行登记;

  13、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及提供请客的职责;

  14、熟悉本管理区域内公共设备、设施及业主的基本情况;

  1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门岗、巡逻岗位职责

  1、24小时严密监视护卫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处置,必要时相领导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2、掌握业主的来客动态,维护小区秩序;

  3、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无任何证件、形迹可疑者,应禁止其入内;

  4、熟悉小区内住户的基本情况;

  5、做好执勤记录,接班人员未上岗,不准下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职责明确;

  6、严格执行24小时巡逻制度;

  7、对于进入小区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进行验证登记方可放行;

  8、对于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认真登记方可进入。

  二、物业管理的目标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经营人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物业行使管理权,以经济手段管理物业,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维护养护技术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物业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综合的、优质的有偿服务,以满足使用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体来说,是为了实现下述目标:

  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

  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三、物业管理涉及的组织

  1、业主大会

  业主是指物业内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则是由物业内的业主所组成的。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进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修改业主公约。

  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管委会章程。

  2、管委会

  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内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11

  一、根据会计法和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手续传递制度。

  二、每月27日前,向经理提交综合服务费、水、电等各项收费情况及各小区水、电损耗情况报告。

  三、每月10日前各站上报上月经营情况报表,财务分析报告。

  四、财务现金借用(含各小区收费员)必须由经理签字批准,不得私自借用,违反者由当事人以工资垫付且追究责任。

  五、出纳会计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作为零星开支,其它支出一律由支票支付。

  六、对各类奖罚,由物业公司报企管部后下发通报,月底由出纳员编制工资表,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七、对各类费用报销,由出纳督促,事后七日内必须报销,原则上不得跨月。

  八、各小区发生的任何收付款项必须统一入账,不得出现帐外资金收支。

  水、电工管理制度

  一、由专人负责对水、电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二、建立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要齐全。

  三、操作人员即水、电管理员要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确保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水、电管理员要定期查抄水、电表,编制每月水、电的收费、损耗情况。

  五、严格控制小区内水、电、暖的损耗情况,随时查处偷水、电等现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如业主发生水、电、暖损坏时,水电工应在短时间内给予修复,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七、水、电、暖管理员设备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八、保证路灯、楼道灯完整无损。出现损坏及时修复,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十、如违反以上九条,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20元至1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负担。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制度 12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好,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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