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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时间:2018-01-01 09:56: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修订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优化政府决策,提高政府工作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绩效规划、绩效监控、绩效评估、绩效改进、绩效反馈等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实施的公共政策、财政预算、机构编制、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专项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突出战略导向、公民导向、绩效导向、创新导向。

  第四条【绩效管理主体】市和各区、县(市)设立的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绩效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设立的绩效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本条例规定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是本单位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财政保障】绩效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

  第二章 绩效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绩效管理委员会与绩效办】市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绩效委),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导全市绩效管理工作;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绩效委职责】市绩效委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绩效管理工作;

  (二)确定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

  (三)审定全市绩效管理规划、绩效评估体系;

  (四)审定年度综合考评工作方案;

  (五)审议绩效评估结果及其在干部考核、机构编制、财政预算、绩效问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等领域的运用方案;

  (六)审议、决定和协调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市绩效办职责】市绩效办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纳入绩效管理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拟定全市绩效管理规划、绩效评估体系和工作方案;

  (三)审核并下达纳入绩效管理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四)拟定年度综合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规范、协调全市性的各类考核事项;

  (六)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任务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七)接受各单位绩效管理规划、工作方案、专项绩效评估办法的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八)对有关单位的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九)其他与绩效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条【市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等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拟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办法。

  前款所列部门应当向市绩效办提供该部门职责范围内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单位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安排人员和经费,实施并改进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绩效管理机构】各区、县(市)应当设立绩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办的指导。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工作人员要求】绩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考核,保守秘密,具备与其从事的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绩效管理规划制定】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施政事项制定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的时间跨度为五年。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市绩效办备案。

  绩效管理规划是制定单位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规划内容】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完成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影响目标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

  (五)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财政预算情况;

  (六)其他与绩效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年度绩效目标制定及其内容】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立年度绩效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本年度的具体绩效目标,包括职责履行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公众诉求回应当目标及自身建设目标等;

  (三)年度绩效目标的绩效考核或评估标准,实现目标的措施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等。

  年度绩效目标的范本由市绩效办制定。

  第十七条【公众参与】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拟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的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年度绩效目标审核】纳入绩效管理的单位应当将拟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报市绩效办审核。

  市绩效办应当组织专家等对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咨议,并向社会公示各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目标审核下达】市绩效办在专家咨议和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认为年度绩效目标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该单位法定职责的,应当向制定单位反馈意见,由制定单位修改计划或者目标。

  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由市绩效办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本年度绩效管理的基本准据。

  第二十条【年度绩效目标调整】因宏观形势变化、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绩效办审核。涉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市重点工作目标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