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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28 09:00:2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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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1

  1、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架垫木。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力撑拉杆。

  2、采用桁架支撑应严格检查,现场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

  4、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5、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6、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7、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架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2

  为保证制胶厂各种机械的安全运行,促进制胶厂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提高制胶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保机械完好无损和机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使胶厂的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本厂的情况,胶厂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贵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服从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制胶厂安全组织管理

  制胶厂生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车间小组长等主要生产骨干组成。

  (二)制胶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车间的安全人员。

  (2)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指标,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管理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工作,针对问题订出解决办法,组织实施。

  (3)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计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场区,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5)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典型。

  (6)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7)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制胶厂安全生产制度

  1、本厂范围内的橡胶加工机械、橡胶加工辅助机械等,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2、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新员工必须在老员工的带领指导下,方可上机操作。

  3、各种机械都要固定专人操作,不也许随便由多人操作,随机工具、用具都要建立登记卡,交接清楚、丢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调换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监督下。

  4、机械操作工都必须熟练所操作机械的各种性能,严格按照机械性能和安全系数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后负荷操作。

  5、每次作业前,应对机械的传动部位、润滑部位、紧固部位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带负荷操作。

  6、电源传动机械,开机前要检查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开关是否灵活,接地装置是否安全,电压是否符合电动机的要求,防护装置是否完备,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闸运转,作业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清扫场地和灰尘。

  7、各种机械毒药有防护装置,操作时,操作工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等;机械周围不也许人站在旁边,以防工伤事故发生。

  8、各种机械都必须建立安全运转小时登记卡,又便掌握机械的优劣程度和便于操作工技术熟练程度。

  9、各种机械都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后抓住机械空隙时间,进行保养,以提高机械的使用寿命和保证各种机械的完好率。

  10、操作工在机械工作时,不也许离开,更不也许交别人操作,机械工作时要仔细观察机械运转是否正常,细心听是否有异常声音,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机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试机,试机无误后,才能开始正常工作。

  11、坚决杜绝机械带病工作,操作人员对不能照常运转的机械有权停止开机,但也不能故意刁难工作人员;否则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撤消操作工作资格,直至开除工职的处分。

  12、严禁在机械运转时,进行固定螺丝,加注润滑油后进行其他处理,电动转动机械不准带电维修。

  13、夜间作业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条件,严禁无灯开机和作业。

  14、禁止私接电网、私按电器、用电捕鱼、捕老鼠等。不准使用“一线一地”的电灯照明。

  15、气焊在工作时,气瓶阀如有损坏,应及时送专修部门修理,气焊不得自行拆修,气瓶如有漏气,禁止使用。

  16、氧气皮管和乙炔皮管,必须有区分,便于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正确的措施,氧气皮管一般涂绿色或黑色,乙炔皮管用红色;使用新管时,应用压缩空气将管内的杂质、灰吹静,以免影响气体流通。

  (四)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坚持对职工及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和考核。

  3、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对工人进行使用这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制定操作规程。

  4、把安全技术知识列入技术业务学习内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

  (五)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办法

  1、易燃物品的管理

  (1)成品仓库内严禁吸烟,修理人员严禁把汽油、柴油等易燃油料带入成品库。

  (2)汽油和柴油等易燃性油料,存放保管必须安全封闭,远离火源,有禁止标志。

  (3)修理人员使用汽油、柴油时,十米之内严禁烟火。

  (4)修理间和物资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2、安全用电管理

  (1)注意节约用电,坚持执行人离机停。

  (2)大建工程,维修工程施工,需要迁折线路,以及对包工设施用电,必须由领导安排,不准乱接和擅自移动。

  3、有毒物品的管理

  (1)化验室、检验室使用的化学物品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转借、拿用。

  (2)生产上使用的酸、氨应专库存放保管,各班、组不得自存任意堆放。

  (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凡是重视安全生产、遵守并严格执行胶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挽救事故,有功的班组和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3、凡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存有重大隐患而不及时解决的班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4、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安全(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对安全(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有关安全小组提出建议,安委会按章给予下列处罚:

  (1)不能评为先进班组和个人

  (2)扣发月、季或年度奖金

  (3)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撤职处分

  (4)构成刑事责任者,提交司法部处理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3

  1、在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必须明确该项目的危险点、危险源及其预控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需要的设备、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列入采购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指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及设备安全的),预防各种伤亡事故,以及机械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确保行车安全等各项措施。

  4、施工现场及生产场所的一切作业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前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分项工程要由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环境的安全交底。

  5、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和多工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经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项目严禁作业。

  6、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和其他危险作业,必须严肃认真执行经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后再作业。

  7、对于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在首次应用时其安装、拆除及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设计、制造部门或主要设计与加工人员共同编制,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8、施工作业中因任务变更或原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对继续施工有影响的,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向施工人员交底方可继续施工。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4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负责本队(室)的定额考核工作,协助队(室)长定生产经营任务。

  5、负责设备运行消耗统计,按时上报各种资料报表。

  6、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5

  锅炉房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下列几种:

  (1)岗位责任制:分别规定司炉工、司炉长、水质化验员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安全操作制度;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线路及应记录的项目;

  (4)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的内容要求和交接手续;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日期、内容和要求;

  (6)水质管理制度: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时间、项目和合格标准。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关于蒸汽、压力、温度、水质、燃料与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掌握所操作锅炉的.应知应会内容;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在安全方面的职责是: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6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穿着工作服、鞋。

  2、当设备启动前,应作检查,确认设备技术(安全)性能处于完好状态下,才能启动运行。

  3、当登上曝气池面作业时,不得跨出护栏;上落楼梯需握扶手,以防滑倒。

  4、当采集水样后,应将池口板盖上,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5、必需经常清扫操作场地,保持场地清洁通畅。

  6、当设备进行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出“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可进行维修。

  7、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不乱拉乱接,不得有裸露电线或接头,接地线要保持有效。

  8、查看接触氧化池的水质清浊情况,以及微生物的生长状态,并用显微镜观察有无悬浮着菌胶团,判断菌种是否存活。

  9、每小时巡池一次,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

  10、对水质化验结果、设备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填写《污水处理水质分析记录表》和《污水处理站机械运转情况表》。

  11、工作期间内不得离岗、串岗、睡岗,应集中精神操作,按工

  艺和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工作任务,不发生安全事故;爱护机器设备,要勤巡检,勤润滑,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认真执行工艺规程,按时采集水样进行检测,准时填写检测记录,在化验工作中要爱护和小心使用各样化验仪器和器皿。

  12、认真按工艺要求投料操作,注意节约各类原料、物料、水、电资源。

  13、经常进行设备的清扫抹擦、保养。

  14、若发生设备事故、工艺控制等意外,应立即报告,并立即停止运行,保护现场。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7

  1、制定的目的

  加强对重要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作业标准,促进本质安全,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用于对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和颁发、执行的具体要求。

  3、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4、职责

  4.1安全主任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交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颁发给使用部门执行。

  4.2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各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主要内容

  5.1 操作规程的应用范围

  5.1.1重要的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先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

  5.1.2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工序,如危险化学品操作、配电房操作等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5.1.3 从事危险性实验、对环境具有危害影响的作业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2 操作规程的编制

  5.2.1根据采购清单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的设计安装图、以及相关检测证明等资料,并确认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能性。

  5.2.2安全主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资料编写操作规程,编写时要查阅有关设备设施的技术标准、同类设备使用经历,事故记录,必要时征求生产厂商及专业人士意见。

  5.2.3 要编写安全操作规程时一定要秉着严肃认真、高度负责、严密而细致的态度,切不可随意抄袭其它操作规程。

  5.2.4 操作规程编制者一定要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寻找设备不良问题点,广泛征求使用意见,根据反馈的信息对操作规程进行反复修订,并最终形成正式的安全操作规程。

  5.2.5 操作规程要重点突出危险部位的防护,关健控制点,应急处置等。

  5.2.6 编写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2)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3)有适用范围,控制标准,危险因素的辨识,严禁的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

  (4)规程的编写不能违反制造商制定的安全使用使用说明。

  (5)操作规程可以图文并茂,但内容不得与规程相冲突或不能说明规程要求。

  5.3 操作规程的审批、颁布及修订

  5.3.1 操作规程编制后要交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核准签字,经加盖章印后才能颁发执行。

  5.3.2 当制定了操作规程的岗位或设备进行过了大幅度的改进,其危险性质发生了明显变化时,原有的操作规程不适时宜,需尽快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5.3.3 设备设施涉及到的生产工艺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5.3.4 现有的操作规程不适时宜或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时进行修订。

  5.3 操作规程的使用

  5.3.1 操作规程要张贴在岗位或设备的明显位置,或者在作业人员最易于观察到的地方张贴,便于作业者观察和查询。

  5.3.2操作规程作为岗位级培训的重点内容,车间主管与班组长要根据已制定的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8

  1.进入井、池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懂得人工急救的基本方法,明白防护用具、照明器具和通讯器具的使用方法。

  (2)患深度近视、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疾病及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不得从事井、池下作业。

  (3)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比如悬托式安全带、安全帽、手套、防护鞋和防护服等。如果尽管在已采取常规措施能无法保证井下空气的安全性而又必须下井时,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而应当佩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

  (4)有人在井下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以上监护。如果进人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为中间联络人。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有人在井下作业,监护人就不得擅离职守。

  (5)每次下井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1h。

  2.泵房集水池的安全注意事项

  集水池的作用是调节来水量与泵的抽水量之间的不平衡,避免水泵的频繁启动,一般要求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抽水量。集水池的布置应该充分考虑清理池底淤泥时操作的方便性,比如要设置吊物孔、出泥孔和爬梯等。

  污水中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性挥发性物质时,集水池应当设置成封闭式,在集水池平而距离最大的两点设通风孔,使集水池液而以上的空气形成最大程度的对流,井在合适的位置安装高空排放的排气筒,必要时还要安装风机强制通风,有时还要在操作人员巡检必须经过的部位设有毒气体标志。

  清理池底淤泥时,因为集水池都很深(一般是污水处理厂的最低点),所以一定要严格遵守下井、池作业的规定,注意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清池前,先关闭进水闸或堵塞靠近集水

  池的检查井停止进水,并用泵将池内存水排空,再用高压水将淤泥反复搅动几次,然后要采用强制通风,在通风最不利点检测有毒气体(H2S、CH4及可燃气等)的浓度和含氧量,在达到安全部门的规定要求后,操作人员方可下池工作,同时池上必须有人监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操作人员下池后,仍要保持一定的通风量,因为人进入后,对淤泥层的搅动仍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每个操作人员在池下的工作时间不宜超过30min。

  3.污水处理厂有害气体中毒的防范

  在污水管道和处理厂的各种构筑物和井内,都有可能存在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成分复杂、种类繁多,根据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有害气体(窒息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两大类。

  有毒有害气体主要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对人体造成伤害比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这些气体进入人体内部后会抑制人体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

  易燃易爆气体是遇到各种明火或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能引起燃烧甚至爆炸的气体,比如沼气、石油气等,在污泥井、集水井(池)等气体流通不畅或长时间没有任何操作的地方,这些气体容易积聚成害。

  4.发现有人气体中毒后的抢救方案

  (l)报警: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发现有人中毒后,立即大声呼救并迅速跑向值班室报告,当班负责人问明大致情况后,立即安排人员拨打急救电话1xx和气防电话119(一般和火警电话相同),同时通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2)抢救:在有人报警的同时,当班负责人还应安排其他人员立即施救。施救人员要按要求穿戴好空气呼吸器后,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中毒人员抢救到通风无毒区,然后立即实施正确的心肺复苏术。

  (3)心肺复苏:在发现中毒人员无意识后,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如果是氯气中毒,为防止施救人员中毒,不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应采用胸外按压法急救。

  (4)注意事项:施救人员在到中毒区抢救中毒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做好自身的防护。在将中毒人员抢救出来后,立即隔离事故现场,防止未佩戴防护器具的人员进人而引起再次中毒事故。

  5.防止硫化氢中毒

  硫化氢的分子式是H2S,相对密度为1.19,比空气略重,是一种无色气体。当它在空气中的含量为0.012-O.03mg/m3时,就可以闻到它那特殊的臭鸡蛋气味。当空气中含量达到O.O1%时,人接触2-5min就会嗅觉失灵;当含量为0.07%-0.1%时,能引起急性中毒,麻痹呼吸中枢;当含量超过0.2%时,数分钟内可以使人窒息死亡。理论上认为,人体对空气中硫化氢的60min安全接触浓度是0.02%-0.03%,8h安全接触浓度是0.001%。硫化氢属于易燃物品,与氧化剂反应很强烈,易起火或爆炸,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是4.3%-46%。在有硫化氢的场所严禁明火(包括火花、吸烟等),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具备防爆性能。

  污水处理厂发生的许多伤亡事故都与硫化氢有关,比如因在各种下水道、集水井(池)、泵站和构筑物内均有出现硫化氢聚集而引起工作人员中毒、甚至死亡。因此,无论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是工业废水处理场,都必须具有一系列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措施。

  (1)掌握污水成分和性质,弄清硫化氢污染物的来源。对各个排水管线的硫化物浓度及其变化规律要做到心中有数,酸性污水和含硫污水是造成下水道、阀门井、计量表井、集水井(池)、泵站和构筑物腐蚀和其中硫化氢超标准的直接原因,因此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检测酸性污水的pH值和含硫污水的硫化物浓度。

  (2)经常检测集水井(池)、泵站、构筑物等污水处理操作工巡检时所到之处的硫化氢浓度,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所有井、池或构筑物内工作时,必须连续检测池内、井内的硫化氢浓度。

  (3)泵站尤其是地下泵站必须安装通风设施,硫化氢比空气重,所以排风机一定要装在泵站的低处,在泵房高处同时设置进风口。

  (4)进人检测到含有硫化氢气体的井、池或构筑物内工作时,要先用通风机通风,降低其浓度,进入时要配戴对硫化氢具有过滤作用的防毒面具或使用压缩空气供氧的防毒面具。

  (5)严格执行下井、进池作业票制度。进入污水集水井(池)、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清理淤泥属于危险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各种作业票证,经过有关管理人员会签字才能进行。施行这一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下井、进池的次数,避免下井、进池的随意性;井能督促下井、进池入员重视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6)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气防知识培训。要使有关人员懂得硫化氢的性质、特征、预防常识和中毒后的抢救措施等,尽量做到事前预防,一旦发生问题,还要做到不慌不乱,及时施救,杜绝连死连伤事故的发生。

  (7)在污水处理厂有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地方,操作工巡检或化验工取样时不能一人独往,必须有人监护。

  6.防止沼气爆炸和中毒

  厌氧消化污泥或厌氧处理高浓度有机污水产生的气体被称为沼气,其中CH4约占50%一75%,CO2约占xx%~ 30%,其余是H2co、N2、HzS等。沼气中含有65%的甲烷时,燃烧lm3的沼气需要6 .2m3的空气。当空气中含有8.6%~xx.8%(以体积计)的沼气时,就可能形或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沼气是一种很好的燃料,发热量为21000,25000kj/m3,可用于锅炉、燃气发电机、汽车发动机等。除了可作为气体燃料外,诏气中的CH4还可用作制取四氯化碳、甲酵、甲醛、有机玻璃树脂等化工产品的原料,褶气中的二氧化碳可用于制造纯碱和干冰。因此,诏气是一种可供利用的生物能源,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厌氧生物处理装置产生的沼气中含有饱和水蒸汽和O.O05%-0.08%的H2S,具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因此,沼气带有H2S所固有的臭味,为了避免沼气中H2S腐蚀输气管道及相关设备(如锅炉、沼气发电机等),利用前需作除湿、脱硫处理。脱硫的方法主要有干式脱硫、湿式脱硫及水淋喷洗脱硫等,除湿的方法一般是在管道低点设置凝水器。

  为防止污染大气,一般不允许将剩余沼气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在确有沼气而又无法利用时,可安装燃烧器将其焚烧。燃烧器通常能自动点火和自动灭火,必须安装在安全地区,其前要有阀门和阻火器。燃烧器要设置在容易监视的开阔地区.与消化池盖或贮气柜之间的距离要在15m以上。

  沼气中的甲烷是易燃易爆气体,因而在厌氧处理系统的运行巾,必须对防止沼气可能引起的爆炸问题高度重视。另外,沼气浓度较高的地方氧的含量必然会较低,加上沼气中古有H2s气体,如果进入沼气富集区而没有任何防范措施,还可能导致使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

  为杜绝沼气的泄漏,要定期对厌氧系统进行有效的检测和维护,如果发现泄漏,应立即进行停气修复,这是防止沼气中毒与爆炸的最佳措施。检修过的厌氧反应池、管道和贮存柜等相关设施,重新投人使用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埋地沼气管道上而不能有建筑物或堆放障碍物。

  沼气柜因放放空时,应间断进行,严禁将原来贮存的沼气一次性排入大气。放空时要在晴天进行,严禁在可能产生雷雨或闪电的天气进行。另外,放空时还要注意下风向是否有明火或热源(如烟囱)。

  沼气的密度与空气基本相同,因此,在可能有沼气存在的房间内必须设置上下置换气孔,换气次数一般为8~ 12次/h。在沼气管道阀门及其他可能逸出沼气的地点,应该设置在线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防止误报。而且所有电气设备、计量仪表、房屋建筑等要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其次要严禁在巡检、维修等过程中出现的人为明火,比如抽烟、带铁钉鞋与混凝土地面的摩擦、金属工具互相撞击或与混凝土结构的撞击、电气焊作业等均可产生明火。

  应当在值班或操作位置及巡检路线上设置甲烷浓度超标报警装置,在进入厌氧反应器内作业之前要进行空气置换,并对其中的甲烷和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符台安全要求后才能进入,作业中要有强制排风设施或连续向池内通人压缩空气。

  沼气系统区域周围应设防护拦,建立出人检查制度,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人。沼气系统的所有厂房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甲级防爆要求,例如是否有泄漏天窗,门窗与墙的'比例、非承重墙与承重墙的比例等要达到防爆要求。

  7.防止溺水和高空坠落事故

  污水处理厂操作工和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在污水池上巡检,检修人员也需要经常在污水池上进行检修或更换设备等工作,因为一般污水池的水深都在3m以上,所以预防溺水事故是污水处理厂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污水处理厂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懂得一些溺水急救的常识。另外.污水处理厂的流程一般是一次提升后靠重力流动,因此均质池、沉砂池乃至曝气池都高于地面3m以上,所以在污水处理厂工作或参观必须要当心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具体做法如下:

  (1)污水池等构筑物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2)池上走道不能高低不平,也不能太滑,尤其是北方寒冷地区必须有防滑措施。雨、雪、风天和有霜的季节,有关人员在构筑物爬梯和池顶上行走时,必须手扶栏杆,注意脚下。

  (3)有关人员不准随便跨越栏杆,必须跨越栏杆工作时,必须穿好救生衣或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

  (4)污水池栏杆必须设置救生圈等救生措施。

  (5)各种并盖、排水沟盖板、走道踏板等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腐蚀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6)在对污水处理设施放空后进行检修或在外池壁上作业时,必须配备登高作业的“三件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并遵守登高作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8.清通管道时的注意事项

  清通管道时应当尽量避免下并作业,比如在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最好采用反光镜照射等间接方法。必须下井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下井作业前必须履行各种手续,检查并井盖开启后,必须设置护拦和明显标志。

  (2)下井前必须提前打开检查井并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井用竹棒搅动并内泥水,以散发其中的有害气体。必要时可采用人工强制通风,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允许值以下,而含氧量达到规定值。

  (3)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测定并下空气中常见有害气体的浓度和含氧量,其含氧量不得少于18%。准确量化的测定方法是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检测方便快捷。简易的方法可以将安全灯放入井内,如采缺氧,灯会熄灭;如果有可燃性爆炸性气体(未到爆炸极限),灯熄灭前会爆闪。简易的方法还可以将鸽子等小鸟放人井内,观察小鸟的活动是否异常来判定人能否下井。

  (4)严禁进入管径0.8m以下的管道作业,对并辣不超过3m的检查井,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和掏挖淤泥时,也不宣下并作业。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设备,而且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并下作业面上的照度要高于50k。

  进人污水处理厂的其他并、池作业时的注意事项也可以参照以上内容。

  9.化验室的安全操作规则

  污水处理厂都设置水质分析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2)可燃性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品,不可放在电炉、火源或其他热源附近。

  (3)当加热蒸馏、高温消毒及有关用火或电热工作中,必须有人在现场负责看管,不能无人值守。从电热炉上、烘干箱中或其他热处用手取玻璃仪器或试样时,要佩带隔热手套。

  (4)剧毒物品必须制订保管、使用制度,并设专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杜绝单人取用管理现象。

  (5)倾倒硝酸、硫酸、烧碱溶液、氨水和氢氟酸等强腐蚀性药剂时必须带好橡皮手套,开启乙醇和氨水等容易挥发性的试剂瓶时,绝不可使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尤其是夏季高温时极易大量冲出,如果不小心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伤害事故。

  (6)酸、碱,尤其是挥发性酸、碱必须在不同的仓库内保存。

  (7)用移液管吸取水样或化学试剂时,不能用口吸,而必须使用橡皮球吸取。

  (8)应经常检查电热设备所用电线是否完整无损,电炉等加热设施必须放在隔热垫板上,电源开关应安装坚固的外罩,开关电闸时,一定要精力集中,而且绝不能湿手操作。

  (9)使用挥发性溶剂、试验会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加热消解(如测定CODcr)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10)操作离心分离机、六联搅拌机等转动仪器时,必须在仪器完全停止转动后才能进行开盖等操作。

  (11)氢气锅瓶、氮气钢瓶等压力容器必须远离热源,并停放稳定,且不能放在操作间内,而应在隔开的单独存放间内存放。

  (12)化验室内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13)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及时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或药品。

  10.化验采样时的安全事项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处理场采样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采样人员必须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在排水检查井、泵房集水池及均质池等存在高浓度有机污水或待处理污水的地方取样时,要有预防可燃性气体引发爆炸的措施。

  (2)在泵房、检查井等半地下式或地下式构筑物处取样时,要当心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危险和缺氧引起的窒息危险。

  (3)取样时,如果需要上、下曝气池、二沉池、事故池等较高构筑物和地下式泵房的爬梯,要注意预防滑跌摔伤,尤其是在雨、雪、霜、风等恶劣天气条件时上、下室外爬梯更要十分当心。

  (4)在泵房集水池、曝气池等各种水处理构筑物上取样时,必须小心操作,以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安全技术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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