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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时间:2022-08-07 19:45:36 实用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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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如下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

  申请人: 王春刚,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二区1007室。

  联系电话:18601034815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王正荣 ,男,68 岁。于2014年11月28 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看守所。

  申请事项:

  依法对王正荣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根据会见嫌疑人王正荣及会见后了解到的情况并应嫌疑人王正荣的女儿王曦晨 的要求,依法为嫌疑人王正荣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王正荣身体虚弱,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先后放置四个支架)、前列腺炎、胆结石、胆萎缩等疾病,被刑拘后不久即被看守所送至云南省监狱中心医院救治至今。通过会见被嫌疑人,申请人得知,自被送入医院以来,嫌疑人24小时戴着脚镣,无法得到很好的休息和治疗。

  被申请人的妻子安志坚因2002年遭到歹徒袭击导致瘫痪,并于2009年9月房屋遭强拆时由东连线指挥部送至昆明市社会福利院,因一直没有得到回迁安置房及过渡房,安志坚在福利院长达四年之久,并于2014年9月22日突然去世,因被嫌疑人及其儿子王春云被逮捕,安志坚遗体至今存放于殡仪馆,后世至今未能料理。为此,被嫌疑人情绪十分忧伤,入土为安乃中华民俗,失去亲人的悲痛属人之常情,为官为民均当以考虑。

  二、嫌疑人王正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以非法拘禁罪进行追诉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嫌疑人王正荣的'行为皆有拆迁征地维权而引发,政府部门及相关具体实施人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亦存在手续不完备、对待群众诉求及引发的矛盾处理不当之处,应进行检讨和反思,而不是试图以刑事手段平息群体性事件。根据本案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社会背景以及具体环境因素,申请人认为认定王正荣涉嫌非法拘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并且,嫌疑人王正荣年近七旬,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老年人犯罪作出特殊规定,也是人道主义和法制进步的具体体现。嫌疑人王正荣最终即使被判决有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其涉案情节,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申请人不敢轻易妄言本案所涉及的幕后背景如何,但作为法律人士,从纯粹的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客观的分析,申请人由衷的希望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依法对被申请人取保候审,避免问题复杂化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三、嫌疑人王正荣的女儿王曦晨愿意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并有能力使嫌疑人 做到随传随到,不串供、不翻供、不隐藏、毁灭证据。

  综上,申请人认为,王正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嫌疑人 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其疾病治疗,又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至于影响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故,特提出为嫌疑人王正荣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批准。

  此致

晋宁县公安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xx月xx日

  【审查】

  一、审查事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三、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执行】

  一、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执行事项

  1、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三、告知申请人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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