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13〕93号)文件要求,专项清理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时间为12月1—10日。目前,各级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已全面开展。

  按照自查自纠阶段工作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专项清理检查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程序,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主要内容是在认真梳理干部职工工作关系、工资发放、在岗在位情况的基础上,对单位是否存在以下11类“吃空饷”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3.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4.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5.已调离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6.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7.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8.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9.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补贴的。

  10.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11.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为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相关表格,并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责任承诺书》,经单位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级“吃空饷”专项清理小组。同时,为确保自查结果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做假,各单位还要将2013年10月底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底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以及相关举报电话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

  自查结束后,各级“吃空饷”专项清理小组将根据各单位、部门报送的自查结果,对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被群众举报投诉单位、二层机构较多的单位以及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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