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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

时间:2022-12-14 08:33:02 证明书 我要投稿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想拟证明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1

  兹证明(身份证/军官证):,上年度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工资年薪所得(其中住房公积金元,住房补贴元);

  2、奖金及临时补贴元;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元;

  4、劳务报酬所得元;

  5、其它所得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2

  兹有XX同志,性别XX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 XXX,自XX 年XX月XX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目前在XX 部门担任 职务,税后X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XX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 XX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XX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XX年XX月XX日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3

银行:

  兹证明 为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 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 年,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20xx年度年收入约为(税后) 为(写) 。

  本单位谨此证明该员工的信息、收入,不作任何担保凭证。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4

  兹证明_____(身份证号___)为我单位正式在职员工,在我单位正式任职___年(现单位工龄),月收入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特此证明

  注:此证明仅供按揭贷款之用,不作担保!

  单位名称:(公章)

  __年___月___日

单位员工的收入证明5

  目前,部分单位为了帮助员工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夸大职工收入,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员工用此证明向发卡银行申办信用卡。那么,员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将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说明,以厘清认识,规避风险。

  一.需要明确的三个问题。

  1、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当事双方是发卡银行与申请人,该合约只对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情况有审核义务,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信用记录等综合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只证明出具时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二.虚假收入证明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影响。

  如果申请人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发卡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信用卡领用合约。

  实际上,很多银行均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某银行的领用合约就规定,申请人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该银行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申请人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三.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该问题,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则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银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申请人以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申办信用卡,申请人与单位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与单位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再次,发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虚假的收入证明是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当然的影响了发卡银行的判断。发卡银行将信用卡交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致使发卡银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项。显然,申请人与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发卡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主观上当然是故意。一般情况下,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只是想帮助申请人申请到更大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不会明知申请人将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而仍然为申请人出具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单位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会出现申请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但单位认为不会出现该情况或者即使出现该情况也与单位无关,就为申请人出具了虚假证明。因此,单位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

  根据以上分析,申请人以虚假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申办成功信用卡后,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造成发卡银行财产损失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及单位均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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