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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时间:2024-04-25 10:03:36 海洁 招聘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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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读《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按: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陆续迎来节后返程高峰。许多农民工带着新年的憧憬又踏上外出务工的征途。新年务工“钱”途如何?欠薪问题、用工纠纷怎么面对?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高达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万人。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

  采访人:

  解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

  为什么要备案?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涉及劳动者41万人。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用工备案首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掌握备案信息,观察其变动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此外,建立备案制度后,宏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使劳动就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也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李仕权制作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怎么进行备案?

  签订合同30天内登记

  终止合同7日内备案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目标任务怎样?

  劳动合同签订率超九成

  建立全国信息数据库

  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另外,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快实现去年制定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该计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监督检查咋办?

  调查摸底建用工台账

  信息上网供职工查询

  如果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劳动用工信息怎么办?

  从今年起,各地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将组织力量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劳动部门会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此外,职工也可以进行举报。

  用工信息数据库建成并联网后,职工将可以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1.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2.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而办理劳动备案后的产物,就是我们工作中、生活中用到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3.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5.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6.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7.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8.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9.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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