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7月税制改革新规定

时间:2022-07-16 06:41:2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年7月税制改革新规定

  2017年7月有关税制改革的新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7月税制改革新规定】相关文章:

2016年驾考改革新规定07-30

2017年最全驾考改革新规定09-25

2017年驾考改革新规定内容解读08-05

车票改签规定将做调整09-26

2015改签手续费新规定08-02

2017年驾考改革新规定:深圳什么时候取消长训?08-05

2015中国铁路调整完善车票改签规定07-28

驾考改革新规内容解读07-29

改水改厕工作计划03-17

改水改厕工作总结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