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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制度

时间:2018-03-14 18:36:2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高龄津贴制度

  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的'通报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各地建立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的情况以及有关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截止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人达112.789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0.55%,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3.93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5%。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突出。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市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需要,对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

  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25元。

  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400元。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清晰界定补贴范围,明确补贴对象,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在核定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困难对象收入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惠民政策。

  三、高龄津贴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依据,实行属地负责。市级部门(单位)的高龄津贴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放,由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多个监护人由当地社区或退管单位确定其中1人为监护人)持退管单位证明和居民户口薄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后按月发放。各县市区(含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前离退休的)老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含园区、科学城办事处)老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龄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对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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