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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

时间:2018-04-13 12:00:0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单位应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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