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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政策法规

时间:2021-02-12 10:23:5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农村房产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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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可以使用以下土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可以申请使用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有土地。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国有土地建设住宅,也可以出资在城镇建设住宅。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有以下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建设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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