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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出台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

时间:2018-02-08 15:05:0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沧州出台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

  日前,沧州出台《沧州市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出违规“红线”,明确部门权责,严厉惩戒本辖区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欠薪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沧州出台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

  《办法》指出,将对本辖区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黑名单”列入标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的;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用工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反规定且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发生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八条“红线”划出,逾越任何一条,相关用工单位即应被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惩戒。

  《办法》规定,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经县级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前15日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并听取其申辩意见。用工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将其信息计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用工单位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采纳。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其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将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通过“晒一晒”,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摆在阳光下。

  《办法》明确,沧州将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打出“组合拳”,形成惩戒合力,对纳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用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进一步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此外,《办法》指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通过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办法》同时对“黑名单”的列入、移出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但对屡教不改、连续被计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延长管理期限为三年。对于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履行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给付义务且未发生新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由该单位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在管理期限内,用工单位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通知用工单位,复核结果为不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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