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雨花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7-11-23 编辑:应德‍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雨花区管辖权限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雨花区环境保护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负责登记、核实、查处、奖励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区环保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六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浏阳河、圭塘河雨花区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六)在生态绿心保护地区违规建设工业或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空气、水体、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被举报单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的;

  (五)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有奖举报方式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话(85880205、85880203)、传真(85880326)或者直接到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告知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发生地、发生时间、违法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在举报时须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为1000元,最低为200元,标准如下:

  (一)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但未发生污染事故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发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因及时举报避免出现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现金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环境违法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区政府纳入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填写《雨花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并附举报人基本情况(附件2),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出奖励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在作出奖励决定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并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环境保护局填写《雨花区环境污染举报奖金领取申请表》(附件3),领取奖金。逾期没有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环保局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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