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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7-12-05 18:46:1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金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通过“12369”环境举报热线、“8890”便民服务台、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举报人的投诉行为和身份等信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核实后,确定为举报奖励人员。

  第三条 举报金华市本级区域内(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重金属生产、加工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工业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

  (五)工业企业偷排、直排、漏排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六)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六小”以及其他“低、小、散”重污染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政府及相关部门已下文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值班,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法受理查处。

  第六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对被举报者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 举报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责

  令改正的,奖励50元;

  2. 举报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奖励1000元;

  3.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2000元;案件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0元。

  第八条 接(收)到举报后,“12369”环境举报热线值班人员要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事件发生地、事件内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的诉求、联系方式、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十条 领取奖金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承办,由专人负责审核后,报市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1000元以上报市环保局法宣处复审,再报局领导按财务制度审批。举报人凭审批单从指定银行账户领取相应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合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至二名代表凭有效证件、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奖励实名举报人员通知书》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内容情况或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通信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23号环保大楼 金华市环境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69 ,82236526。

  第十八条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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