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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再融资最新政策全文
一、再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配套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二、再融资审核流程及审核理念
审核流程
1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2沪深300成分股和优先股申请特殊程序
3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程序
审核理念
1、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2、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不断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督导归位尽责,强化市场约束,促进企业自治有效、市场契约自由
3、坚持完善审核流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服务质
进一步堤高审核工作透明度
公开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自2014年4月起,证监会网站公布再融资审核流程,并按受理顺序披露在审再融资企业所处审核阶段,每周更新—次。
公开审核意见和反馈意见回复:2015年2月1日之后受理的再融资企业,证监会网站公布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将反馈意见回复公告后.再向证监会报送(强化市场约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开发审会问题及发审委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适用普通程序的再融资品种(增发、配股、可转债),还公布发审会询问问题及发审委审核意见。
告知初审会讨论问题:初审会后,告知企业初审会讨论问题,发审会询问问题与此基本—致。
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规范意见
规范文件: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审核时间:在正常审核状下,从受理发行申请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注:目前已在15天内反馈;各审核环节均无排队现象。)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接待:发行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接待工作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好接待记录。
加大问核力度,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运用存在重大缺陷和违法违规情形的,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接受问核并提供工作底稿。2016年上半年其间核24家次。
三、再融资发行融资概况
近三年发行数据统计
2016年上半年发行数据统计
截至6月20日,2016年上半年共审核再融资申请725件(含上年结转487件、新受理238家)。已发行181家,筹资总额4417.93亿元。其中非公开159家,筹资3525 27亿元,优先股3家.筹资额4225亿元,配股10家,筹资额280.75亿元,可转债9家,筹资额189.41亿元。
近三年发审委否决企业统计
2013年否决8家(均为主板中小板企业)
2014年否决6家(主板中小板4家,创业板2家)
2015年否决16家(主板中小板15家,创业板1家)
2016年否决l家(截至2016.6.20)——云煤能源
2016年撤回企业统计
2016年上半年(截至5月底).共有183家撤回发行申请,其中因为法律原因撤回的共有37件,主要原因:
1、定价问题。定价有失公允、频繁调整定价基准日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后来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等(20件)。
2、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3件)。
3、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1件)。
4、认购对象问题,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参与认购的,无法充分披露出资人构成及认购资金来源、无法完成私募备案(6件)。
5、公司治理缺陷问题。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控股股东涉嫌短线交易、房地产企业存在土地使用违规问题等(9件)。
四、再融资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发行方案
(二)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
发行方案——配股
目前大部分配股在申请材料中明确的配股数量为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的数量区间,与中国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须明确发行数量的要求不符。考虑到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要求股东大会确定配股数量区间的,发行人可经合法合规程序在已确定的区间内自行确定最终配售数量,但最迟应在报送会稿之前确定。
发行方案—优先股
1、关于发行方式,应当在发审会前明确是一次发行还是分次发行。
2、关于股东大会有效期,参照普通股的相关规定,—般为12个月,如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可延长至24个月。
3、如果将发行方案中的“是否累积”条款设计为可累积,则需要参照以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案例,详细论证分析在会计处理方式上列入权益工具核算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以下发行方案部分均针对非公开发行)之定价原
1、《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的定价原则,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
2、创业板公司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期首日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注意: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原则的应当明确发行股数上限。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之调整发行价格
1、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审核期间不允许调价,确需调整价格的,如股东大会已过有效期、发行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等,应当比较两次价格,根据孰高原则确定。
2、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按照下属规定执行:
(1)已过会或已领取批文的,不允许修改底价,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放弃发行或在批文过期后.重新申报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已报申请尚未提交发审会的,允许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自主调整一次发行底价,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底价应当履行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1、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已过有效期:
(1)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原则为1年.超过1年的接1年计算;
(2)对于尚未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3)对于通过发审会审核后过有效期的情形,可以在过期之前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延长有效期,不用重新定价。
2、关于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1)增加募集资金总额或增加单个募投项目数额的;
(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的;
(3)变更发行对象或认购数量的;
(4)其他情形;
(5)减少募集资金数额、募投项目,同时相应减少发行股数的,不视为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发行方案——长期停牌公司发行定价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计算发行价格(底价)。长期停牌的上市公司复牌后立即锁定发行价格(底价)的,发行定价不能切实体现公司股票价值。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公司复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待复牌20个交易日后,再行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底价)。
发行方案——涉嫌短线交易情形
为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上述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得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且应当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发行方案——资管产品及有限合伙参与认购三年期定增
若战略投资者是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的,预案公布时应当确定资管产品委托人有限合伙企业台伙人及其认购的具体份额,发行股份不得预留份额。预案公布时.应当公开披露资管合同和合伙协议。资管产品及有限台伙出资人之间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认购对象是否超过200人要穿透计算。
发行方案——认购对象穿透核查
1、原则上应当穿透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有限公司专为本次认购而设,根据财务数据不能判断是否有认购能力的,也应当穿透,
3、其他情形。
发行方案——定价定向认购资金来源监管要求
为进—步规范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保护股东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监管要求如下:
1、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
2、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上述意见及底稿应当随申请文件和反馈回复文件提交监管机构,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应当封卷归档。
发行方案——_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参与认购
为严防规避监管和利益输送、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发行方案——_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
1、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不得存在结构化安排。
3、应当列示各出资人认购的份额;认购份额只能减少,不能在各出资人之间重新分配。
4、穿透计算是否超过200人时,员工持股计划无论出资人多少,按照1个人计算。
发行方案—非公开发行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l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竞争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对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包括IPO、重组或借壳上市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以及上市后拓展新业务形成的同业竞争,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明确整合时间安排。
3本次募投项目不得新增同业竞争,但再融资方案如对新引发的同业竞争问题已有明确的、可行的整合计划和公开承诺的,且符合整体上市要求或国家产业整合政策并予以披露的,视为可消除的同业竞争。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关联交易
1、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2、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3、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5、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应当从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价格公允性等方面充分论证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到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指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此列。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肯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判决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因犯有贫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来逾三年的,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产业政策问题
1.—般性规定: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应当详细披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和律师详细核查。
(2)最近36个月曾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受到处罚的,应当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才能提交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核查批准部门是否有权及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核准或备案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环境保护问题
1—般性规定: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应当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三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施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详细核查。
(2)最近36个月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国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应当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环评批复才能提交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核查批准部门是否有权及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要环评批复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土地管理问题
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上述用地存在瑕疵的.应当充分披露瑕疵情形,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该等瑕疵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发表核查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若暂未取得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至少完成招拍挂程序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的应当至少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3、前述用地涉及划拨用地的,应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
4、房地产企业特殊规定另行讲解。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商标与专利问题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中应当披露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募投项目涉及的专利、专有技术属于新型技术且尚未经过规模化生产的,应当充分披露技术风险。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特许经营权问题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经曹某项业务必须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已办妥。如文化出版企业矿产企业,医药企业、公路企业、金融企业等。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涉诉问题
审核中重点关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如核心技术、主要专利、商标、主要产品涉及诉讼和仲裁,巨额赔偿诉讼或仲裁等。
如涉诉事项对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的,应当充分披露。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1、通过增资控股于公司形式实施的,必须经过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般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同比增资;如否,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增资价格;
2、确需通过参股公司(非控制类)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其他股东应当同比例增资并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3、通过与合作方新设项目公司实施的,关注合作原因、合作方式、合作方实力,双方出资比例、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
4、通过委托贷款借给控股子公司的,应明确委托贷款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应结合持股比例、贷款利率等条件核查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
5、上述实施方式,应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房地产企业特殊要求
1、加强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上市公司公告涉房类再融资项目后,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通过媒体报道、举报等途径知悉房地产企业涉嫌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并作出公开说明;要求中介机构再次专项核查并公告核查报告;证监局实地核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4、加大处罚力度。经上述程序认定存在隐瞒行政处罚信息和(立案)调查信息的,视为虚假信息披露,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采取以—措施:
(1)对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2)对相关责任人员和中介机构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虚假披露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房地产公司募投项目不得补充流动资金。
特别说明
前述审核要点主要针对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创业板公司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审核要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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