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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28 07:03:1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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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2016全文

  《庆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庆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三条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第四条 补偿标准。

  (一)二层及以上商品楼房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性质及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分别定性为住宅房或商业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1.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另行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2. 选择货币补偿的。无论住宅房还是商业房,均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为依据,根据成新、结构等因素,按90%-100%比例评估确定。

  (二)平房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

  1.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院落占地面积的45%无偿置换原地安置房面积。院落内地上建筑物(含装修)、构筑物等按重置成新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青苗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2.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对院落内主建筑物的住宅房(正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的90%-100%评估定价,其他附属物(如南屋,东、西偏房,正房建成竣工后期续建的前出厦、后道座等)、构筑物等全部按重置成新价及相关规定评估定价。青苗树木等由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第五条 产权置换。

  政府购买安置方式。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就地或就近的原则,由政府招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房用于安置。就地或就近无房源的也可实行异地安置方式。

  第六条 住宅房用作营业房的补偿。被征收的住宅房用作营业用房,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依法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偿费执行住宅房标准。

  第三章 产权置换房屋差价结算办法

  第七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

  1. 商业房。安置户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之内部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优惠600元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之外部分,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优惠300元结算差价;安置户型面积低于应置换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 住宅房。选择户型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之内部分,按政府采购招标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结算差价;超出5平方米之外部分,按政府招标采购价结算差价;选择户型面积低于应置换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八条 异地安置地段差价结算办法。

  异地安置的,由评估公司分别评估确定原地与安置地普通商品房市场基准价,交房时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结算差价。

  第九条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后,原房屋归征收人所有并处置。

  第四章 补助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平房按院落内主建筑物(正房)15元/平方米补助;商业房及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院落内主建筑物(正房)36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楼房按建筑面积);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院落内主建筑物的住宅房(正房)6元/平方米·月计算,暂付一年,以后据实结算(楼房按建筑面积),发放至交房。

  (三)商业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商业房根据土地级别和实际房屋租赁价格由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经营性补偿标准,暂付一年,以后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第1天、第2-3天、第4-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分别按合法院落占地面积(楼房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五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安置房的选择及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签订征收协议先后、移交产权先后等顺序确定积分综合排序后(积分相同的抓阄确定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依次选择安置房(停车位与车库或储藏室)。

  第十三条 住宅安置房在征收人指定楼盘、指定单元内集中安置。

  第十四条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保障性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商业安置房原址回迁的,原则上按原坐落位置顺序安置;非原址回迁的,按签订征收协议先后、移交产权先后等顺序积分综合排序后(积分相同的抓阄确定先后顺序),确定商业安置房选择顺序(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征收项目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住宅安置房户型及标准。

  (一)住宅安置房屋为高层或多层楼房,毛坯房。

  (二)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标准。

  (三)安置房屋户型:原地新建安置房一般分约60-70平方米/户、90-100平方米/户和120-130平方米/户三种,也可征求绝大多数(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意见确定。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结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违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标注与实际测量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未改制公房,产权属原单位的,其补偿给予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其他房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公平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冒领、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补偿、安置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下发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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