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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最新解读

时间:2017-10-12 13:31:0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最新解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

  一、多省份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

  新疆近日出台的《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提出,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规定》还特别指出,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二、公务员违纪处分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违纪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违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对违法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法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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