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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17-08-31 18:47:0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全文

  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做好抗洪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切实加强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应对7·19洪涝灾害,专项用于受灾地区水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灾后重建的资金。

  按资金级次划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或其他部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县级财政或其他部门统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接受的'援建、援助、捐赠等资金。

  按资金用途划分,包括房屋损毁补助等民政类资金;农作物补偿、耕地恢复、农村饮水等农业类资金;国省干线、乡村道路、桥梁修复建设等交通类资金;水利设施修复建设、河道治理等水利类资金;校舍及附属设施翻建维修、教学设备及图书购置等教育类资金;文化设施修复、文物抢修修缮及安防等文化类资金;其他与抗洪救灾相关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受灾县区应根据本地救灾工作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除中央和省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市县财政安排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等灾后重建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

  第四条 对受灾县区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补助金额按相关标准执行;对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应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其中税费优惠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落实,或按权限报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灾区公共基础设施等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按要求统筹使用各级和接受援建、援助、捐赠专项资金;

  (二)及时足额下达、拨付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四)组织开展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等受灾基本情况、资金需求进行核实、统计和上报,为资金筹集分配提供准确依据,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和督促重建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支出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截留、套取和挪用;

  (三)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四)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后,无需重新分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需按相关因素分配的,应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式,加快安排拨付专项资金。对救灾抢险队伍后勤保障、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其他救灾资金申请,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尚有结余或连续两年未能实现支出的,按照预算法和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受灾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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