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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20 00:03:0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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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全文2016

  为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业规模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发展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根据2013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全文2016

  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一、培育扶持目的

  适应我省加快现代特色农牧业发展的需要,创新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重点围绕种养业,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牧场,鼓励和促进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牧户集约化生产水平。

  二、培育扶持对象

  (一)种养大户。以户为经营单位,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牧户或一般农牧户,但尚未达到家庭农牧场标准的农牧户。

  (二)家庭农牧场。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种养业为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

  三、培育扶持原则

  (一)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农牧业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是一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要尊重农牧民意愿,保护农牧民利益,有序推进,逐步实施,切忌盲目冒进。

  (二)坚持扶持引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推动农牧业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发展,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

  (三)坚持适度规模原则。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草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培育扶持的条件

  (一)以农牧户为经营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的经营者应具有当地村社的农牧民身份,家庭成员是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家庭农牧场不提倡长年大量雇工。

  (二)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用地除自有承包耕地(草场)外,要有一定数量的流转土地并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家庭农场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不能将土地、草场、渔塘、果园、蔬菜大棚、畜禽及其圈舍等生产资料转包、转租或向村民反租倒包;也不能将承包或流转的土地、草场、水面等用于“非农”生产,确保种养业健康平稳发展。

  (三)种养大户应当是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能手,具有种植、养殖经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具有从事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科技文化、经营管理等基本素质,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并取得相应的农牧业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四)家庭农牧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程序和经营管理制度,并具备基本的农机具、棚圈等生产设施,机械化水平和农牧业生产条件较好。

  (五)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应当围绕我省特色农牧产业,以从事种养业为主,来自主业的收入应达到总收益的80%以上。

  (六)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生产的农畜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明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产品商品率应达到80%以上。

  (七)养殖大户和家庭牧场选址与设计应当满足《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养殖档案及生产记录。

  (八)种养大户和已注册的家庭农牧场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或农牧业企业的股东;对已取得合作社或农牧业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登记为家庭农牧场。

  五、落实扶持政策

  (一)鼓励土地草场流转。县、乡级土地草场流转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草场依法、自愿、有偿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流转;对农村实行标准化种植的专业大户和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的的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支持。

  (二)加强人才培养。按照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的要求,每年由省、州(市)、县分级组织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进行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定期外出学习考察,有效提升家庭农牧场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

  (三)加强农牧业科技服务。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要建立联户、联场包扶和农技特派员制度,指导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开展标准化生产。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开展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支持和鼓励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动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

  (四)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优先申报和实施有关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与农牧民合作社同等享受有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与发展一村一品、“菜篮子”工程建设相结合,并承担实施有关项目;增加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的农业补贴资金规模,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贴增量部分优先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倾斜;粮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能繁母畜补贴等优惠政策优先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

  (五)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开展农超、农企、农校、农社产销对接,支持其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鼓励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开展“三品”认证、商标注册、名牌产品创建、产品分级包装、仓储运输冷链建设等;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上每年将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要求,从各州(市)、县逐级按比例推荐运行良好的“种养业示范大户”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予以奖励扶持,实行以奖代补,重点用于增加商品生产、土地流转、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业机械化作业、贷款贴息、农业保费补贴等方面。

  六、日常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牧部门要把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作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牧场,推动一批家庭农牧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主体。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种养大户的认定和家庭农牧场的备案工作,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加大监管力度。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指导和服务作用,做好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的培育扶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认真总结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深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定期研究解决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逐级建立示范制度。实行三级联创,在省、州(市)、县逐级开展示范户、示范场创建活动,评定一批规模较大、运行规范、效益较好的种养业示范大户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分级建立种养业示范大户和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名录,推动其不断升级壮大。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印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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