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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30 17:28:5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低首付购房是大部分贷款买房的客人都想了解的事,但是,在申请办理贷款买房时很多人却忽视了一些注意事项,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2016年重庆买房限购政策最新,重庆买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市场冲击

  4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已经没有了前几日排成长龙的热闹景象。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重庆‘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人少了很多,一天只有两三百人办理过户。”

  而在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过户减少的同时,房屋中介公司的生意也一落千丈。重庆钢运房产副总经理谭琥霖对记者说:“细则出台之后,交易量直线下降,近期交易量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一,未来我们必须要进行一些调整,增加一些与所得税征收20%没有关系的房源,同时开拓旅游地产和海外地产。”

  重庆细则出台对于二手房带来直接冲击,对于针对投资客的高端楼盘也带来一定的冲击。重庆江北嘴某高档楼盘项目总监刘颖表示:“重庆‘国五条’出台之后,抑制了投资者的需求,对改善型和投资型的物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在投资客在政策出台后非常敏感,这几天我们的项目已经卖不动了。”

  重庆市的细则中强调,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并规定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

  温柔加码

  “重庆国五条其实是温柔一刀!”一位房地产人士表示,“重庆细则中并没有限购政策,其实是留了余地。”据悉,北京版“国五条”细则中明确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此前,北京市还对外地购房者实施了限购政策,规定外地户口需有在京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方可新购一套房。事实上,从2011年开始,诸多主要城市都实施了限购政策。

  然而,直到此次重庆版“国五条”细则出台,重庆仍然没有实施限购政策。其实在两会期间,黄奇帆曾经告诉记者,正是由于推出了包括房产税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手段,中央才同意重庆不搞限购。

  现在我们的房价很平稳,我不能说这全是房产税的作用,只能说是重庆调控房地产的‘五招’起了作用。”这五招包括,土地调控、金融调控、投资力度、总量调控、税收调控等五招。而且在2011年重庆实施房产税之外,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

  据悉,2012年重庆市就建成公租房1315万平方米,惠及58万群众。而在财力雄厚的北京(2012年北京财政收入3314亿元,重庆1703亿元),公租房的建设力度却远远逊于重庆。

  正是基于房产税、惠及民生的公租房建设等措施,重庆房价并没有出现2012年下半年北京、上海等地的飙升。纬联地产发布2012年房地产市场回顾与2013年展望称,2012年,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775元/平方米,较2011年小幅下降0.7%,近十年首次同比下跌。

  同样对重庆房地产交易数据进行监控的某大型房地产企业人士透露,重庆主城区房价在2012年并没有上涨,符合调控预期。

  然而,在国家层面实施更严厉的调控压力之下,重庆也只能被迫加码房地产调控。这些措施中,加码的措施包括了对“三无人员”在重庆新购二套房征收房产税、同时规定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此外,重庆“国五条”细则中重申了“国五条”中的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按20%征收的内容。记者咨询重庆地税部门也得到了将会严格征收的答复。但一位税务部门人士坦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核实房屋原值以及按揭利息、装修费用等合理费用的工作量非常大。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