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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解析

时间:2017-07-30 18:01:3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湘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解析

  湘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湘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解析

  为切实做好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湘阴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和我县实际出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坚持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参保原则。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界定

  (一)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下发后,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因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农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二)不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

  1、已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

  2、户籍关系不在本地的;

  3、户口挂靠在被征地的村、组,但没有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三)参保对象的确定:

  1、严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确认程序。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由 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公示7天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县国土资源局建立湘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湘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账;县公安局建立湘阴县被征地农民户籍台账。

  3、本方案实施之日以前已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时点;本方案实施之日以后征地的,以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和上述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未满16周岁;

  (2)第二年龄段为女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

  四、参保方式及待遇

  (一)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年龄2周岁以下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每增加一周岁补助标准相应增加500元。年满16周岁后,按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二)对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可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的规模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入。

  2、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之日起,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前补缴足15年。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按《湖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4、待遇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下同)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且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也可自愿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5、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保障制度,按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范围。

  1、养老生活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所需保障生活费全额由县财政负担。

  2、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保障费。若因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或根据我县资金调度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3、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四)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或本方案实施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农业生产劳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按以下办法实施:

  1、现役义务兵在军队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返乡后,按本方案与当地人员同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享受当地剩余期限的政府补贴。

  2、在校学生学习期间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乡后,按本方案与当地人员同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享受当地剩余期限的政府补贴。

  3、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以及劳动教养期间,不能按本方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政府及集体补贴

  (一)本方案实施之日以前征地的,补贴期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方案实施之日以后征地的,补贴期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过期不论何种情况都不再予以补贴。

  (二)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补贴年限为3年。

  (三)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为5年。

  (四)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不低于同期参加城镇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1、所有项目按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3、征地当年不少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县财政解决。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项目

  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

  2、养老生活保障费;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1、建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应对支付风险。

  2、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乡镇和部门职责

  相关乡镇和县工业园区负责做好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期准备和基础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县民政部门负责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县经管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县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相关责任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缴纳、待遇发放不能及时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伪造证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虚领、冒领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由管理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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