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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解读

时间:2020-12-26 14:58:5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凤阳县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解读

  凤阳县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凤政〔201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围绕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省级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目标,进一步促进凤阳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农业结构调优、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质量升级和农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县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三条 承担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示范片所在乡镇,分别按照每个示范片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年种植粮食作物200亩(含复种)以上的生产经营者,每亩给予50元奖补,奖补上限为2万元。

  第五条 对具有资质的县属种子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良种繁育,建立制(繁)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奖补。

  第六条 对新建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葡萄、草莓、蓝莓、大棚蔬菜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20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500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

  第七条 对发展露地蓝莓、葡萄和木本中药材等特色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0元。对发展黑豆等特色粮油作物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100元。

  第八条 对在非水产养殖区或非水源保护区新开发水生蔬菜(水芹、茭白、莲藕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500元。

  第九条 对新建规模化露地蔬菜、草本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200元;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300元;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400元。

  第三章 畜牧业

  第十条 对新建并存栏能繁母猪150头或原种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对新(扩)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3000m2),且设施齐全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二条 对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100头以上或羊500只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对新(扩)建存栏100头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奶牛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对新(扩)建年出栏10万只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肉禽场、或新建年存栏蛋禽1.5万只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养禽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十五条 对新(扩)建存栏2万只以上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种鸭(鸡、鹅)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 对新建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特种养殖(蜜蜂、鸽子、鹌鹑等)场(小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省级以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品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奖补。

  第四章 水产业

  第十八条 对新(扩)建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者(国有水面及水库除外),连片达到100亩以上、300亩以上、5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补。

  第十九条 新(扩)建珍稀特种(除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外的水产品种)养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苗种、饲料、土地、水面)200万元以上、或青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苗种、饲料、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或小龙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苗种、饲料、土地、水面)1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投资额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5万元。

  第五章 农业产业化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为全国和安徽省“放心粮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主食厨房”和“放心粮油”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具有鲜鸡蛋的清洗、干燥、喷码、涂油保鲜、光检、分级、装托以及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的清洁蛋生产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依法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具有屠宰加工、储存排酸肉冷却间、冷藏库、冷藏运输车和冷藏展柜等设备的畜禽屠宰排酸及冷鲜肉加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五条 对新建(扩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且一二三产融合,年加工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第二十六条 对由省、市以上农业(粮食)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大型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牵头部门围绕活动所产生的组织管理等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六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对新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基地(场、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规程完成人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对从事现代生态农业经营模式研究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或专家团队,其创新成果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进行大面积示范推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明显,每项成果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有机农产品生产,合理降低耕地复种指数,对通过休耕、种植绿肥等方式培肥地力、恢复地力,推广化肥、农药减量化技术的种植业经营者,其所购置绿肥的种子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运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企业,按物联网设备投资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开展农产品公众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且平台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每个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参与平台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农户开设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每建成一个并有效运营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码及识读系统等软硬件设备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及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投资额1%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0万元。对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农业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七章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建设。每建设一个功能较为齐全,且达到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基本要求的标准站,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

  第三十六条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对从事主要农作物耕、种、管、收等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不享受财政支农项目支持的情况下,全程化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50元奖补。

  第八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第三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家庭农场,县财政每户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三十八条 每年从已经运行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中,评选出20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择优推荐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参加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对家庭农场当年购置用于生产管理、加工的农业机械设备(未享受到农机购机补贴)和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项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员数达到50户以上,且经县级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两年以上、会员数100个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且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吸纳10个以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长年从事劳动就业的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每年从已经运行一年以上的合作社中,评选出20家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择优推荐县级示范社参加市级示范社评选。

  第四十五条 对新组建的新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第四十六条 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创建,对采用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每个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章 土地流转

  第四十八条 对新受让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合同期限5年以上、已经营1年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奖补上限为2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建有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规范运作,且受到省、市以上表彰的乡镇,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章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第五十条 对每组织完成一宗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乡镇或行政村,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

  第十一章 农村能源

  第五十一条 对新建30—200立方米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每立方米一次性给予400元奖补。

  第五十二条 对规模达100亩以上的种养殖企业建设的“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渔”等模式农业循环经济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五十三条 大中型养殖企业(猪存栏1000以上头、羊存栏500只以上、牛存栏300头以上)排泄物能源和资源利用率达80%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五十四条 对农村非财政项目投资,自行出资新建成屋面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能,每千瓦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补。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五条 将各乡镇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年度考评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并由县委、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2000万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

  第十三章 奖补申报、验收、兑现程序

  第五十七条 奖补申报。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并按照奖补条件提供证书、合同、项目批复、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乡镇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县农委。其中:申请第三十七条奖补内容的家庭农场,在建设前需填写《凤阳县现代农业发展奖补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报县农委备案。

  第五十八条 审核验收。县农委牵头成立验收组,根据申请奖补项目具体情况,结合申报材料,采取现场核实的办法,对申请奖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十九条 兑现奖补资金。每年年底前,县农委将申请奖补项目审核验收结果和奖补资金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农委、县财政局共同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统一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或奖励资金。

  第六十一条 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发放奖补资金过程中,必须将奖补资金如数发放给奖补对象,并健全发放手续。如出现截留、挪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2016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县政府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含已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本办法内的奖补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奖补。

  第六十三条 自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至,有效期为5年。

  第六十四条 《凤阳县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家庭农场示范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政办〔2014〕57号)、《凤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4〕38号)所涉及到的奖补项目统一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按照《凤阳县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15〕61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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