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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6 21:29:0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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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16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水平、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且企业创新能力强、守信誉重诚信、经济效益良好,并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 河北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结合当地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名牌培育规划,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培育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和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第七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讲究诚信,所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三)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申报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

  (七)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1、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5、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第八条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企业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四)申报产品应按照本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提供近三年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五)申报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及内控标准文本;

  (六)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所获市级及以上质量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七)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证明。

  第九条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9月30日前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评分细则,组织专家秉承客观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确认工作。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确认工作应当为申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受托方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受托方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三条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对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称号自行取消。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取消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名牌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形象,不断创新,持续改进,努力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第十六条 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专业人才的培养,全方位打造企业自主品牌,进一步提高河北省中小企业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七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报告制度。对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年应将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品牌推广及科技创新等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年度自查报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负责定期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自查工作,并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证书,伪造、冒用、转让河北省中小企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扩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

  (三)违规使用原辅材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企产〔2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