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邢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最新政策

时间:2020-12-25 13:15:3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邢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最新政策

  2016年邢台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为1.1138亿元,惠及9800多农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将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一、邢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最新消息:

  今年邢台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

  从市农业局了解到,今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准备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民可到所辖县(市、区)的农机管理部门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为1.1138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将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与往年相比,今年补贴政策有部分调整。一是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15年的11大类、36个小类、99个品目压缩至11大类、31个小类、68个品目。二是2016年机具补贴额不会超过2015年,且呈下降趋势。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河北省2016年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标注。三是各实施县将围绕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实际需要,从2016年河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至少选择三个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实施县可进一步增加敞开补贴品目。对于敞开补贴品目,可实行先购后补。补贴对象可先行购机,带机办理申请、核实手续。

  市农业局已在邢台市农业信息网上公开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文件,农民朋友可进行查阅。去年我市已累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1.37亿元,惠及9800多农户。

  二、邢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最新政策

  河北省邢台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送修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林业、渔业、农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维修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经维修厂点和专项维修点,并发给相应等级的《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技术工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和《河北省农机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及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实施意见》办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开业。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评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和农用汽车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载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应负责无偿返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工人技术等级、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限期达到规定标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扣其《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取得《河北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邢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最新政策】相关文章:

2016江苏农机购置补贴最新政策解读06-18

新疆吐鲁番农业项目购置补贴最新政策06-27

2014深圳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07-02

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05-25

吉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06-09

县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研报告01-31

社保补贴政策2014最新调整01-07

2016最新老人补贴政策01-19

4050社保补贴政策最新规定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