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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的通知

时间:2021-02-10 15:39:3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的通知

文  号:京社保发〔2013〕36号

关于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1

执行日期:2013-09-01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自2013年9月起,我市将增扩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以下简称:代发银行),个人可自选代发银行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发银行除原有的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4家外,再增扩北京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银行。

  二、代发银行由原“单位指定”改为“个人自选”。长期居住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和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可在上述14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长期居住外的领取待遇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1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

  三、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介质种类为三种:

  (一) 银行卡(借记卡);

  (二)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三)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配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卡折合一”)。

  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卡(折)”)的类别信息见附件。

  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为2013年8月及以前批准离退休的领取待遇人员所核发的银行卡(折)符合上述要求,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四、领取待遇人员可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期居住地的代发银行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

  五、为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折)中,新开立的银行卡(折)信息将与代发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具体业务流程为:

  (一)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需复印卡的正反面、活期存折需复印存折的封面和有姓名及账号信息的一面)提交给所在单位,其中,职工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个月前提交。

  为便于核实与确认银行卡(折)账户信息,领取待遇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手机号码信息。

  (二)所在单位负责采集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信息。应于每月19日(含本日,下同)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将银行卡(折)、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20日及以后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进入下月核对。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每月10日和20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提前,下同)将银行卡(折)信息提供给各代发银行进行核对。

  (四)各代发银行于每月13日和23日前将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市社保中心。

  (五)每月16日和26日后,所在单位可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前台查询或下卸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并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告知领取待遇人员。

  市社保中心将积极拓宽获取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的渠道,通过短信、网上服务平台、声讯电话等方式为领取待遇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

  (六)对信息核对不成功的,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或办理:

  1.属于个人信息或银行卡(折)信息采集录入有误的,应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留存的银行卡(折)复印件进行核对,及时修改后再次报送;

  2.属于银行卡(折)账户状态非正常的,及时通知领取待遇人员到代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重新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

  六、因搬家、去外长期居住和代发银行服务等原因,领取待遇人员可变更代发银行并新开立银行卡(折),具体手续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办理,自银行卡(折)信息核对成功的次月起可到变更后的自选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银行卡(折)信息比对成功之前,领取待遇人员对原有的.银行卡(折)暂不要注销,以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对2013年9月—201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所在单位根据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速通知相关人员尽快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所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速将采集的银行卡(折)和手机号码信息上报。

  本着特事特办的要求,社保经(代)办机构及时向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反馈银行卡(折)信息比对结果,确保在此期间退休的职工尽早到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为确保领取待遇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采取委托本单位代发的方式发放基本养老金,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1.因病或特殊工种批准提前退休等原因未及时新开立银行卡(折)的;

  2.退休前未完成银行卡(折)信息核对或核对不成功的;

  3.因姓名生僻字及其他个人信息与银行保存的信息暂时匹配不上的;

  4.其他特殊原因。

  九、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市、区属的离休人员除每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外,还应按月发放相关待遇。凡符合此条件的领取待遇人员暂时不能自选代发银行,待相关支付系统实现个人自选代发银行的功能后再自选代发银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在自选代发银行和银行卡(折)信息核对工作中,领取待遇人员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办理,以便领取待遇人员及早到自选的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各代发银行应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为领取待遇人员新开立银行卡(折)提供优惠便捷的服务,同时按期完成银行卡(折)信息核对业务。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与实收资金完全一致的前提下,要确保基本养老金在每月15日足额发放到位。各代发银行对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辖区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增扩与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组织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与方法,为领取待遇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十三、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和代发银行应严格按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增扩和自选代发银行的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把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本通知所称“所在单位”包含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折)类别信息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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