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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境外上市相关法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

时间:2021-02-18 16:57:2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将境外上市相关法规修改纳入2016《证券法》修订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日前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将境外上市相关法规修改纳入2016《证券法》修订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制度改革,陆续推出了取消财务审核,取消A/H定价限制,简化审核程序,全面提升审核透明度,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推进境内企业以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在境外融资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审核质量和效率。

  张红力表示,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加速推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已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加以修订完善。

  目前,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及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等法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对企业“走出去”形成制约,亟待调整。

  张红力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明显落后于经济与法律现状。境外上市制度实施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法规建设也与时俱进。2005年《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20年不变的《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存在差异和不协调之处,如股东大会表决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法律程序、发起人数量要求等,需要继续修订。

  二是部分定义含混,概念界定模糊,监管对象不清晰。例如,21号文关于“中资非上市公司”、“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所谓“大红筹”公司)等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实践中监管对象范围不清晰,企业无所适从,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

  三是部分公司治理规定制约了公司决策效率,影响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实践中,《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已对公司的运作形成了不合理的制约,弱化了公司的运营决策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例如,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等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决策效率,为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等时效性强重大事项时带来了不少困难。

  四是部分规定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决策,不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例如,《特别规定》关于境外上市股份需以外币认购的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币种的合理配置和防范汇率风险,不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该限制也制约了企业通过直接发行H股进行跨境资产并购。21号文关于禁止“买壳上市”和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红筹注资”等政策,其“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难以满足公司业务和资产整合的需求,也不符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

  五是部分规定体现的管理思路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难以落实。

  对此,张红力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完善的建议:其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议将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律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中,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其二是细化实施规则。建议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证券法》修订前尽快先行启动对《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及21号文的统筹修订工作,进一步改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其三是加强境内境外监管协调。在修订过程中,应与香港证监会、港交所、美、英、德等境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做好相关制度的境内外衔接,做好修订工作。

  张红力:完善监管处罚机制 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被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如何进行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全国政协委员、工行副行长张红力7日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建议,《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应该作为今年经济金融立法领域的重中之重,并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作为《证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高效的法治化还需要完善的执法体系,张红力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震慑力,真正做到立法和执法之间的配套协调。

  在我国大力推进证券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案件、市场操纵案件、“老鼠仓”以及大股东利用资本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事件、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屡有发生。张红力指出,虽然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证券违法力度,但仍显不足。一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二是对违法违规主体处罚措施较轻,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和震慑;三是对证券欺诈行为相关个人的处罚力度不足,责任落空现象严重;四是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象错位,导致证券造假行为频发。

  “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强有力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注册制实施后的市场违法行为将会更为猖獗,甚至可能导致注册制改革的失败,被迫走回头路。”张红力直言。

  鉴于上述的种种不足,张红力在这份题为《关于强化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国家层面亟须在法律顶层设计、行政与司法衔接、上市公司退出等方面完善监管处罚机制,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从证券市场法律顶层设计看,张红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作为今年经济金融立法领域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作为《证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

  他指出,注册制下亟须强有力的法律配套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修订《证券法》,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到事后审查和事中审查之中,赋予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优势,尽快着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增强市场融资功能。

  二是建立以信用为导向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在《证券法》修订中增加违法的退市标准,引入公司治理的退市标准。当控股股东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时,可以暂停股票上市交易,危害特别大的可以强制使之退市。

  要实现法治化,既需要法律的完备,也需要完善的执法体系。

  张红力建言,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震慑力,真正做到立法和执法之间的配套协调,促进证券监管处罚法制功能的实现。同时,健全并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所必要的程序性规范,健全我国证券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在特定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借鉴集团诉讼模式,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部分证券犯罪类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转移公诉机关的部分举证责任,解决证券犯罪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探索在上海、深圳等地建立专业的证券法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率,破除对上市公司的地方保护主义。

  此外,张红力建议要妥善解决证券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衔接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对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衔接机制进行专门的法律确认;二是细化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制度,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真正做到使案件移送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三是规范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查处案件协作和配合的程序制度等,建立起规范的信息传播和沟通的渠道,推动证券领域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四是明确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的工作程序;五是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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