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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中关键点全梳理「最新」

时间:2021-02-18 16:53:2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慈善法草案中关键点全梳理「最新」

  经过十年的坎坷历程,慈善法再次加快了立法的脚步。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了社会对于这部法的热情关注。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慈善元年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飞速发展,2015年社会捐赠数额逾千亿元,慈善社会组织数量高涨,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日渐涌现。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给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广西事实孤儿杨六斤获捐500万元等引发了网络有关募捐的争议。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法草案在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慈善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采用“大慈善”概念

  从慈善事业法到慈善法草案,首要问题是明确“慈善”二字的概念,这也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事实上,早在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立法建议、2008年底便将慈善法相关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当时的分歧之一就在于对慈善的定义没有取得共识,当年最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关于慈善定义的争论一直继续。2015年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等6家机构提交的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中,都对慈善范围作了较为宽泛的定义。

  在此次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俯下身子“吸纳”民间建议,最终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曾参与过慈善法草案的意见征集阶段。这位毕业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博士后认为,采用“大慈善”概念是此次慈善法草案的最大亮点。

  “根据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但在慈善法草案中,将慈善从小领域扩展到大领域,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慈善不再只是社会救助的补充,突破了救急救穷、恤孤助残的传统定义,将其提升到公共服务的层面。”

  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看来,此次慈善法草案里的慈善概念大为拓展,已将向现代慈善转变,是广义上的公共利益。认为,这次慈善法草案是慈善领域一场系统性思路的改变,任务在于拓清慈善事业未来20年发展的方向。

  然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政辉却告诉记者,采用“大慈善”概念虽然有利于发展慈善事业,但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很多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有税收优惠,“大慈善”概念下如何确定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

  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

  把手中的善款捐给哪家慈善社会组织,公众心里自有一杆秤。谁有资格开展募捐活动,同样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争议的话题。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北京师范大学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认为,慈善法草案中对募捐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规范进行系统规定,填补了过去中央层面只有捐赠法、没有统一的募捐法的空白。

  “草案解决的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放开了公募权,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能取得公募资格。慈善领域更多地引入了公平竞争,让行业发展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章高荣告诉记者,“两年内运行得规范、没有问题,才能给这个资格。国际上一般来讲,只要成为一个慈善机构以后,就应该有这个资格。国内很多慈善组织本来设定的目的是公众募款或动员,如果一开始没有公募资格,相当于这两年内不能开展业务,所以这个两年的规定好像不那么合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公募是公共问题,政府需要对此进行规范。如果每个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不受约束地开展公募,那么不仅政府监管比较困难,募捐市场也容易出现混乱,而且还会干扰到人们的正常生活。

  “对放开募捐资格,两年的考察时限可能稍短了一些,难以检测开展公募的慈善公益组织的生存发展能力。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为例,每届理事会的任期是5年,用5年时间检验一家慈善公益组织能否存活下来相对来说是较合理的。如果按照草案两年的规定,无法确保该机构是否能够健康地存活就允许其公募,未免稍欠谨慎。”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这样说。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认为,放开公募权,对广大社会组织而言是一种公平上的努力。然而,各个募捐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和矛盾,在大灾筹款时矛盾更加凸显。在灾难等突发事件面前,如何提高多头筹款现状下的募捐效率,这个问题需要统筹解决。

  个人不可在网络上公开募捐

  在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

  对此,徐家良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概念范围,界定清楚个人自救或救助亲属的自利性筹款行为是否属于募捐。概念范围明确后,才能进一步讨论。

  告诉记者,以微博、微信求助为例,是否募捐的边界其实也可以划清。微博肯定属于公众募捐,因为微博面向公众,谁都可以看得到。微信的情况不同,如果是微公益,发微信给某个或多个朋友,这只是点对点的求助,不属于公众募捐。但如果朋友圈大量转发,自然就是公众募捐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是什么。从法理和国际经验来看,慈善募捐自然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开展的募捐,排除个人自救。而公募资格方面出于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将个人和其他组织排除,意在尽可能控制诈捐等乱象。”黎颖露说。

  坚持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向现代慈善转型,如果保留个人募捐的形式,实际上是向组织化、专业化转型的阻力。从政府层面讲,慈善法要为未来20年的慈善事业发展来拓清方向,禁止个人募捐正当时。如果个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可以向基金会求助,或通过基金会的项目运行。

  为尽可能多地回应社会的需求,慈善法草案中纳入了许多新内容,也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并首次提出了设立中华慈善日。有专家指出,公众的期待可能会远远超过慈善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草案的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而来自于学界、社会组织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共同出台一部完善的慈善法而努力。

  相关阅读:2016《慈善法》的几项历史重任

  关于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的《慈善法》,各家的点评依然不少。《中国财富》1月刊也以《期待“善法”》刊登了多篇文章,包括何道峰老师的《推动<慈善法>成为良法》,以及徐永光老师的《慈善法研究的都是过时的问题》等,都对慈善法有过详细和深入的探讨,殊为值得仔细阅读和思考。

  但是,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探讨《慈善法》的具体规则尚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还应回头看看我们到底需要《慈善法》解决什么问题?这即是说,我们需要认真地探讨《慈善法》的历史重任到底为何?笔者以为,除了老生常谈的清除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规范慈善组织运营以外,《慈善法》的历史重任还应包括如下两项:

  第一,构建行业价值链。什么叫行业价值链?就是在一个行业中,不能由一家组织包打天下,把所有人的活都干了。如若过度“贪心”想要把啥事都干了,只会导致“门门精通,样样疏松”的结局,最终使得整个行业不能称其为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慈善行业之所以能被称为“行业”,正是因为慈善事业是一条完整的价值生产链,无法由任何一家组织包揽全部工作。其价值产出必然是通过不同机构间的分工合作实现的,且各家机构有着不同的机构定位和价值取向。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慈善行业尚不成为一个行业。中国的慈善事业是单中心的,一元的。其只有政府一个中心,以及在政府之下伴生的大量“官不官、民不民”的所谓慈善组织。这些组织为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而运转,并依靠着政府给予的资源维持生存。如此格局的长期存在导致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滞缓,不足以成为一个行业。

  对于《慈善法》而言,如果其希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真正繁荣,就需要在推动慈善价值链构建方面多下点功夫。其需要大力变革既有制度中制约慈善组织社会化发展的内容,去除其中为迎合计划经济下的社会管理的需求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并结合市场经济下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第二,打通商业与慈善的隔阂。21世纪的世界慈善是什么样的慈善?是市场化的慈善!美国从1980年里根改革开始就全面推动慈善行业的市场化转型。到如今,西方国家的慈善行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市场化转型。受此影响,西方慈善领域中各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慈善事业效率大为提升。

  什么是市场化?往小了说,是往慈善领域中引入市场化运营的工具,往大了说,是打通慈善与商业的隔阂,改造整个社会结构。在我们原有的社会结构中,慈善和商业是社会的两头,而且是最大的两头。两者间泾渭分明,而在此之间,是一大块空白地带。由此,社会形成了一个“工”字形结构。

  市场化就是要改造这种结构,打破商业与慈善的隔阂,大力发展中间的空白地带,创造出一个“榄形”结构。这也就是说,在市场化格局下,各种处于中间地带的机构形式,比如社会企业、公益创投、有责任心的商业企业等,会不断出现,充满整个空间。由此,才能集合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推动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还处在原始的“工”字形结构下。所以,《慈善法》应该致力于改变这种结构,推动处于中间形态的组织形态的发展。这也就是说,《慈善法》不该再走仅谈慈善、禁止任何盈利性行为的老路,而是应该淡化这道门槛,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并存。由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能够真正繁荣。

  综上,我国的《慈善法》本次是被寄予厚望的,希望其能不负众望,达成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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