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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新政策全文

时间:2022-08-04 21:52:1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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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新政策2016年全文

  昨日下午,财政部发布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进行调整。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呢?请随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围观下吧。

  2月22日起,购买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分别降至新政标准的1%和2%。业内人士表示,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

  契税取消144平方米以上一档

  契税方面,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记者了解到,此前福州市的标准是购买首套(首改)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契税按1%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 1.5%征收;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征收契税。新标准取消144平方米以上一档,90平方米以上统一按1.5%征收。而二套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降至新政标准。

  同时,营业税征收也作出调整。通知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比可知,新标准不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宅,统一按年限进行营业税核征。

  按目前福州市规定,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为普通商品住房。

  通知中还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业内:新政打消购房者观望心态

  “不管首套还是二套,新政使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契税成本大幅降低。”业内人士林先生说,目前除了一线城市,多数城市的大户型库存都比较多,新政有利于降低购房成本。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是财税领域亮出的调控房地产市场一记“大招”,传递出房地产“去库存”的强烈信号。

  双安房产总经理郑爱新也表示,目前改善型需求占二手房市场约30%的份额,新政会让二手房市场进一步活跃。据计算,以一套150平方米、总价240万元的首套房为例,调整前需缴3%的契税7.2万元,调整后仅需1.5%,折合3.6万元,省了一半。

  若购买的是二套房,以一套8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总价120万元的房子为例,调整前需缴纳3%的契税3.6万元,调整后只需1%,即1.2万元,少缴2.4万元。

  2016广州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广州不实施这一个小项)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广州不实施这一个项目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