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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2-14 14:23:0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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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参考。

201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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