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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2-10 11:43:1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解读《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4.《办法》强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所指的“全过程”涵盖哪些使用环节?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办法》中所涉及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都是围绕以上六个方面展开的。

  5. 在采购方面,《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这对于用械质量安全有什么重要性?

  从近年来国家总局开展过多次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和调研中发现,部分大型医院由科室自主采购医疗器械的现象较为常见,在采购和进货查验等环节,大部分的采购人员只关注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简单查看一下外观就接收了,未能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以及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也未核实其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加大了使用单位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失效甚至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风险。上述问题致使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采购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

  6.《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进行“使用前质量检查”主要涉及哪些工作?对用械质量安全起到什么重要作用?

  使用单位在使用医疗器械前,主要是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如在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还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如有温湿度要求的,还应检查贮存条件是否符合温湿度要求,进一步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进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将有效防止问题医疗器械进入使用环节,无疑是给公众用械安全又加了一道安全阀。

  7. 针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有哪些应急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

  《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对于使用环节中由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引发的严重不良事件或群体性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省、市的应急预案来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8. 医疗器械维修维护环节暴露出哪些问题?对公众用械安全和医疗成本控制是否产生了不利影响?《办法》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开放维修维护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该条款的意义是什么?是否将对医疗器械维修维护市场行为产生明显影响?

  在维护环节中,过去由于存在生产企业不提供维修密码,导致医疗设备不能及时维修和索要高价维修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还存在违法安装信息软件等情况,使得在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隐患。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打击垄断,《办法》中规定了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和信息,能够让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护服务机构或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对自行维护维修的使用单位,《办法》还要求其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提升了自身维修的能力和安全性,降低了维护维修成本。此外,《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9.《办法》特别针对医疗器械转让、捐赠行为提出了管理要求。那么,在这方面隐藏着哪些安全隐患?如何进行规范管理?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允许了向使用单位转让和捐赠医疗器械的行为,但是由于部分使用单位缺乏法律和质量安全意识,在接受转让、捐赠的医疗器械时,往往未能进行有效的查验,未能向转让方验证资质和索取相关材料,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造成不良事件。《办法》对医疗器械转让、捐赠行为提出的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转让、捐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细化了转让、捐赠过程中所需材料的相关要求,提升了转让、捐赠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转让、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的范围,提高了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

  10.《办法》对近年来临床使用量大、风险高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提出了哪些质量监管措施?

  在质量管理方面,对于风险较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办法》中要求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永久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并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11.《办法》对医疗成本控制,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是否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个好的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应该是“既保证安全,又促进发展;既体现公平,又保证效率”。《办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准则。例如:《办法》中规定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同时也要求了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使用单位对在用医疗器械的维护维修成本,也会在维护维修机构的发展的同时,让生产经营企业重视售后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12.《办法》自2016年2月开始执行,对于以前购买的,目前不可追溯的,或以往记录不完整的将如何处置?

  首先,在《条例》中对使用单位的进货查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和使用记录等环节都有相关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执行,监管部门如发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条例》中未出具体规定,且《办法》中有相关要求的事项,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不满足《办法》要求的事项应积极开展整改,于2016年2月1日前符合《办法》要求。

  13.《办法》规定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那么如果这个过期医疗器械经过检验检测合格,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否则,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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