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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时间:2022-07-30 17:04:22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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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其中提出对民办学校进行改革,分成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按照此前法律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此次修改后的法律在此方面有所放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在学校的收费标准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则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修改后的法律对两类民办学校的扶持优惠等措施都进行了分别规定,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教育法此前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表述为:“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入修法倒计时

  近日,在京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将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进入修法倒计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作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对教育三部法律的修改是适时的、必要的,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李连宁在报告中指出,社会各界对教育三部法律修改寄予很高的期望,建议将择校、减负、考试制度、高校办学自主权、校园安全等一些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纳入此次修改工作。

  报告显示,初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的方针、目标和任务,教育体系和教育公平,双语教育和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教育的公益性,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及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管理、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高等学校评价制度及经费投入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方式、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今年9月8日至10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20位网民提出了280条意见。除初次审议中提及的相关意见外,意见主要集中在高校评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民办学校财产权归属等方面。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为深入了解基层教育工作者对此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分别带队赴湖南、浙江、广东进行实地调研,并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1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通过前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学校、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教育协会,就法律出台时机、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会议提出,本次修改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前期工作很扎实,经过修改,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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