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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1-27 12:48:4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对驾驶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拟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并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

  此前一天,《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内容,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公安部研究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意见,邀请部分院校法律专家、部分律师和专业运输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修正案送审稿,可谓是与“刑九”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修正案送审稿旨在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

  对超员行为区别情节增加处罚种类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超员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一方面,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的不稳定性,还会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达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为此,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其中,超过核定乘员的,将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核定乘员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不让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修正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一款)。

  此外,鉴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与“刑九”相衔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及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处罚的对象由“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取消了“经处罚不改的”限制条件(送审稿第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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