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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解读「精编」

时间:2017-11-27 10:31:4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解读「精编」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解读「精编」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 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 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1章75条,昨天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删除,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

  整体解读:针对实际问题作出调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行政诉讼法》实施已逾20年,由于时代的局限,该法逐渐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引发种种社会矛盾。近十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特别是人民法院不断呼吁对现行行诉法进行修改。

  姜明安表示,行诉法修正案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的法律渠道顺畅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整体上来说,《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订,是比较务实的,并没有拘泥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有什么现实的问题,就进行什么样的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介绍,该草案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的现实需要,以及在实际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与制度方面的一些调整。

  王锡锌介绍,行政诉讼目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难: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判决后执行难。此次修订除了制度上的调整,也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再次强调原告的起诉权;强调被告方必须要应诉;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公民、法人、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强调如果法院“关门”,对诉状不受理的话,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去投诉,或由上级法院对不受理法院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等。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实施20多年,是应该到这样一个程度的:法院敞开大门,去回应行政纠纷的解决。”王锡锌说,此次修订一考虑到有哪些需要,二考虑到有哪些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了法律制度的改进,未来还可以更多地推动司法人员的依法独立,如此法官也可以发挥更多的司法能动性,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对 “小商贩遇上了城管暴力执法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下应该怎么办?”的具体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这个小商贩的第一选择,应该是向城管的主管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让他们处理自己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错误。如果本单位不予解决,他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现在司法界相比行政诉讼,更鼓励采取复议的手段,“行政复议是不要钱的,行政诉讼要是收诉讼费的。” 姜明安解释说。

  依照现行法律,事件发生的60天内,可以申请复议,3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复议不成再行诉讼,时间上也来得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补充说,现在各地城管机关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尚未完全明确,有的省市的城管可以直接成为被告,如北京城管,但有的地方还不行。小商贩如要针对城管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这个问题。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为行政诉讼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果城管暴力执法中存在一些不可撤销的行为,或者已经撤销,但行政相对人仍然希望追究其违法责任等情况,可以请求法院进行上述判决,如获得支持,可以据此要求补救措施和赔偿。 “审理难”也是当前行政诉讼的一大症结,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多方面修改,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等,其中拟规定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红头文件”,无疑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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