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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焦点最新解读

时间:2021-02-21 08:27:02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5慈善法草案焦点最新解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飞速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大量涌现,募捐形式更是借助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传播,风生水起。与此同时“郭美美事件”“网络骗捐”等慈善“丑闻”也层出不穷,让慈善公信力严重透支。

  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量已经从2005年的不到100亿,发展到2014年超过1000亿元。而与快速发展的现实相比,我国慈善制度法规环境却明显滞后。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可谓是“怀胎十年”。

  慈善法草案,共11章115条,在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违规的法律责任。那么草案当中都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社会各界对慈善立法有哪些期待?

  去年,周筱一封写给民政部的实名举报信,震动了中国慈善界:“嫣然基金唇裂手术人均成本高达9.9万元,远高于同类手术5000元的报价,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虽然审计最终还了嫣然基金会一个清白,但“慈善透明度不够”一直是舆论诟病的焦点。

  其实,大部分基金会每年都会公开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不过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做慈善,就应该公开哪怕一分钱的流向。究竟慈善信息应该如何公开、向谁公开、范围又有多大?这就引出了慈善法草案的第一个焦点:信息公开。

  草案中,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慈善组织,应每年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助情况、慈善项目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具体情况”等等。同时明确,若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信息不真实的,最严重会被吊销登记证书。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原来没有基本法的时候,公开透明有随意性。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你也没办法。基本法之后,公民可以拿着这个法律跟你打官司。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表示,除了慈善组织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捐赠受益人同样应公开善款使用情况。

  郑永扣指出,你怎么使用的,是不是按照人家的要求,按照承诺使用的,这都应该公开。再一个,你超出捐赠协议、滥用捐赠财产,也应该予以约束。比如,贫困学生拿到捐资助学的钱后,去买高档手机,高档电脑,拿到捐赠款先请同学吃一顿,都是不允许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则认为,慈善信息公开也应有度。

  郑功成认为,有的不应公开的就不能公开,比如有的捐赠人不愿意透露姓名,有的受益人不愿意把自己的身份暴露给公众,法律要保护这些人的隐私。

  焦点二:网络募捐。今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由个人发起的求助募捐、公益众筹,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极易打动捐赠者。然而,由于政策真空,网络“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草案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募捐。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王振耀认为,这意味着今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网络募捐。

  王振耀指出,可以通过互联网,但更应该是一种组织行为,是一种公共行为。这样就避免有一些个案。家庭困难一募捐,不是过多,就是过少。

  不过,壹基金秘书长李劲也提出,在网络成为募捐重要渠道的背景下,公募和非公募的界线逐渐模糊、难以区分。对个人而言,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而微博就是开放式的。这是否意味着,通过微博募捐就是公开募捐,微信就是非公开的?那么,网络中公开募捐的范畴究竟如何?今年7月,南京某男子在朋友圈为身患脊索瘤的女儿求助,一下收到捐款600多万,遭舆论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原本是亲友互助的捐赠,一旦通过网络扩大范围,性质就变得难以界定。

  郑永扣认为,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在微博的'粉丝圈里,他说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慈善行为,你管不着,可是它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亲友互助式的范畴,怎么办?实际上它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郑永扣建议,关于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可以进行专题研究。

  焦点三:善款投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李世明委员建议,对慈善的投资,应有更严格的规范。

  李世明表示,慈善的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非常慎重,投资就有风险,投资不当就可能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所以,应当对慈善财产投资的规模、比例、方向、时间等作出严格规范。

  为防止善款投资遭遇赔本风险,朱静芝委员认为,应该对慈善投资领域做进一步的限制。

  朱静芝建议,就算2/3的人决策同意投资,如果投资的领域风险很大,赔了怎么办,给捐赠人不好交代。法律能否写得再具体一点,投资在能够保障收益的行业或项目上,才能不被社会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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