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各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汇总(4)

发布时间:2017-07-18 编辑:1117 手机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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