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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时间:2021-06-21 14:39:1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5年广东深圳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各区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2015年广东深圳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5〕4号)、《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组通[2014]58号)、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06〕2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性照顾加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照顾项目及分值

  (一)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1.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

  2.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3.一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2年内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本市户籍少数民族考生,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五)本市户籍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二、政策照顾对象资格审核办法

  (一)凡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应于当年5月上旬前将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1)烈士子女,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省政府所颁发的烈士证书、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2)因公牺牲警察子女,须提交《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汕头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因公牺牲警察证明”、市民政局颁发的家属抚恤证、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3)一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须提交省民政厅颁发的残疾证书、汕头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因公致残证明”、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2.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须提交市人社局颁发的《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及家长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3.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女生须提交:①独生子女的考生,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②纯二女结扎户的女生,提供父母一方结扎证、《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4.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交汕头市民宗局证明材料、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5.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须提交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汕头市政法委(综治委)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户口簿原件进行查验,并留复印件存档。

  (二)资格审核办法。

  1.学校对考生录取政策照顾资格进行初审后,应于当年5月中旬将审核材料、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区县招生办复审。

  2.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校长应在证书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学校公章及校验章,以示负责。

  3.各区县招生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的复审工作,并于当年5月下旬将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造表(见附件)报市招生办备案。审核员及招办负责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加盖招生办公章。

  4.当年6月中旬市招办将审核合格可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在汕头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考生所在学校也应将市招生办反馈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军人子女的照顾规定

  驻汕各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项目、照顾分值及审核办法按汕头市教育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做好汕头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15〕54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照顾加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招委会要高度重视,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专人负责对本区县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对象资格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肃把好审核关,规范操作,确保符合政策性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一个不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社会信誉。

  五、其它

  (一)同时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项。

  (二)随迁子女一类考生参照本市户籍考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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