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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协议书

时间:2021-02-16 13:07:3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再担保协议书模板

  篇一:再担保合同

再担保协议书模板

  合同编号:【 】再保字【 】号

  甲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林

  通知收件人:刘洲

  电话:0755-83520785

  传真:0755-82913457

  电子邮箱: 597701598@qq.com

  乙方: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杭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邮编: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518031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丙方: 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知地址/邮编: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四楼407室/518034

  鉴于:

  一、甲方系深圳市政府批准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机构,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

  二、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成员,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

  三、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成员,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

  四、乙方、丙方在内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全体成员同意甲方做为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业务管理人,委托其处理再担保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务。

  为增进担保机构信用,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引导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丙方贷款提供的担保由甲方提供再担保服务事宜达成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本合同的下列词语,如本合同文内无特指,则应采用下列释义:

  1、借款企业:指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申请再担保,并由甲方出具的再担保函明确纳入再担保体系的借款企业,具体企业名称详见附表。

  2、贷款项目:指丙方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借款企业向其申请贷款,并同意贷款,并由乙方为借款企业担保的贷款项目。

  3、贷款方:指贷款给借款企业的丙方或其分支机构。

  4、贷款合同:指贷款方与借款企业因贷款项目签订的贷款合同,含贷款方委托第三方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详见附表。

  5、贷款本金:指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方向借款企业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

  6、还款日:指借款企业与贷款方就贷款项目约定的本金还款日,贷款分期偿还的,还款日以最后一次本金偿还日期为准,但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后,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7、正常利息:指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方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之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8、未还本息:指自还款日起计满6个月,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借款企业未向贷款方偿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9、《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指由深圳市财政局、乙方、丙方等组织共同签署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及本合同签订之后该章程的修正案。

  10、再担保: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

  11、再担保体系:指《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规定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

  12、市财政: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13、管委会:指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管理委员会。

  14、监委会:指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监督委员会。

  15、风险准备金: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

  16、分账户中风险准备金: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

  17、保证金: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

  18、分账户中保证金: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

  19、政府风险补偿金分配系数: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理解。

  20、代偿:适用《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规定的理解。 当发生代偿时,未还本息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由再担保体系承担的部分,由乙方和丙方按75:25的系数分担,再担保体系用各分账户的款项代偿。首先以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风险准备金支付;不足时,再依次以市财政分账户中的风险准备金、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保证金、市财政分账户中的保证金支付,前一账户款项够支付的,不动用后一账户款项。

  动用市财政分账户中的风险准备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批准。 动用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保证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审核批准。

  动用市财政分账户中的保证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乙方和丙方对彼此承担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丙方以保函方式认购保证金的,如须动用丙方分账户中的保证金代偿,则丙方须及时支付相应款项至其保证金分账户。

  21、代偿金:依《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由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承担,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用以代偿贷款方未获借款企业偿还的款项。

  22、借款企业的第三方担保人:指自愿为借款企业就贷款项目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担保的除甲方、乙方、丙方和再担保体系之外的自然人、法人等组织。

  第二条甲方的澄清与责任豁免

  甲方系受再担保体系全体成员委托做为再担保体系的业务管理人,负责处理再担保业务工作的具体事务。

  除依据《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或有特指之外,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与义务均为再担保体系全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再担保体系全体成员完全享有和独立承担。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没有义务独立承担或与再担保体系共同承担或补充承担再担保体系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但甲方因其过错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损害乙方和丙方利益的情形除外。

  乙方和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前述澄清。

  第三条再担保

  乙方就贷款项目为借款企业向贷款方所做的担保由再担保体系按《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提供再担保服务。当借款企业自还款日起计达六个月未向贷款方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正常贷款期利息时,再担保体系、乙方和丙方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承担未还本息中相应的部分。乙方、丙方承担的部分各自独立承担。再担保体系承担部分则以代偿方式偿付。代偿之后,甲、乙、丙三方按《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

  第四条再担保履行方式

  甲方向乙方、丙方开具《再担保保函》。当且仅当借款企业自还款日起计达

  六个月未向贷款方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时,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对贷款方的贷款损失进行代偿。

  甲方未向乙方、丙方开具《再担保保函》的',再担保体系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五条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再担保由再担保体系、乙方、丙方三方按未还本息的【5:4:1】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六条再担保额

  本合同项下的再担保额为人民币【 】。

  第七条再担保保费

  本合同项下的再担保保费为人民币【 】,由乙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付清。

  第八条再担保的期限

  自还款日起计的一年。

  再担保期限届满,乙方或丙方未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书》申请代偿的,再担保体系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九条代偿金的支付

  当借款企业自还款日起计达六个月未向贷款方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正常贷款期利息时,乙方和丙方分别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书》申请代偿,甲方查验属实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代偿。

  代偿范围仅限于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由再担保体系承担的部分,不包括罚息、复利、还款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和乙方、丙方因索偿债权发生的费用。

  再担保体系代偿之前乙方或贷款方从借款企业获偿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未还本息。

  代偿金付至丙方账户。

  第十条追偿

  篇二:再担保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为促进甲方及乙方的业务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同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甲方同意并决定提供再担保。经甲、乙双方研究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再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对乙方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担保义务提供再担保。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再担保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要求。

  第二条 担保责任承担比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种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1、连带保证:甲方对乙方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再再担保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成数分保: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乙方承担 %的担保责任。

  3、溢额分保:乙方承担该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限额为写 万元),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4、超额赔款担保:乙方该笔担保业务的代偿额度为写 万元),超过代偿额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5、。

  6、以上方式的组合运用。即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担保额 %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乙方提供的专用账户,并经甲方确认。

  第三条 再担保费用

  再担保费用原则上在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收取,甲方根据承担担保责任比例收取相应比例担保费。在本再担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担保费用数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

  第四条 相关的职责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清算、破产等情形而导致主体、经营方式等变更时,均应提前4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同意严格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违约方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机关宣告破破产,或被行政机关责令撤销,自破产宣告之日或撤销生效之日起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另一方有权要求破产或被撤销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 任何一方被其他债权人并且非因担保责任所涉诉讼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机构)做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法院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决时,双方可协商决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出现上述情形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日

  篇三:再担保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为促进甲方及乙方的业务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同 公司签订的 担保合同,甲方同意并决定提供再担保。经甲、乙双方研究和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 再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对乙方同公司签订担保。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再担保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要求。

  第二条 担保责任承担比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种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1、连带保证:甲方对乙方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再再担保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成数分保: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

  3、3、溢额分保:乙方承担该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限额为万元(大写超过担保限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4、超额赔款担保:乙方该笔担保业务的代偿额度为万元),超过代偿额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5、。

  6、以上方式的组合运用。即。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担保额 %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乙方提供的专用账户,并经甲方确认。

  第三条 再担保费用再担保费用原则上在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收取,甲方根据承担担保责任比例收取相应比例担保费。在本再担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担保费用数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

  第四条 相关的职责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清算、破产等情形而导致主体、经营方式等变更时,均应提前4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同意严格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违约方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机关宣告破破产,或被行政机关责令撤销,自破产宣告之日或撤销生效之日起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另一方有权要求破产或被撤销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 任何一方被其他债权人并且非因担保责任所涉诉讼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机构)做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法院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决时,双方可协商决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出现上述情形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年 月 日

  篇四:承办担保机构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省再保承(20)第

  号

  承 办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合 同

  有限公司印制

  甲 方:担保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贷款卡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机构代码:

  贷款卡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为进一步提升乙方的担保能力,分散担保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引导作用,更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 承办担保机构:指经申报、推荐和确定的,于甲方开展项目再担保业务合作的担保企业。

  (二) 再担保:指乙方将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部分分摊给甲方的行为。

  (三) 被担保企业:指由乙方同意提供担保责任的申保企业。

  (四) 再担保项目:指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再担保责任和担保责任的项目。

  (五) 担保金额:指乙方同意担保、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所确认的放款金额。

  (六) 再担保金额:指由甲方同意提供再担保责任的担保金额,除特别说明外一般情况下等于担保金额。

  (七) 再担保费余额:指乙方任一代偿日,当年年初至该代偿日止乙方所缴纳再担保费总额扣除甲方已为乙方再担保项目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再担保代偿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条 再担保项目的基本条件

  本合同项下再担保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优先选择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二个年度至少有一年盈利的中小企业。

  (二) 被担保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三)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定的现金流,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四) 有适当的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具有变现能力的抵(质)押物。同时,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不得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

  (五) 乙方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的70%。

  第三条 再担保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乙方对申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经评审,乙方同意提供担保。

  (二)经贷款银行独立审查,表示同意贷款并出具贷款意向书。

  (三)乙方向甲方提出再担保申请,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分限额(人民币陆佰万元)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提交以下材料:

  1.限额以下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甲方核准。

  2.限额以上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核准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甲方审批。

  3.无论限上项目还是限下项目,均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四)在填报上述材料的同时,乙方将申报项目对应的再担保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再担保项目的核准与审批

  (一) 甲方收到乙方的再担保申请材料和再担保费后,应及时受理,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 甲方对乙方申报的再担保项目分为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分别给予答复。限额以下的项目,甲方向乙方出具《福建金泰担保有限公

  司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意见书》。

  (三) 前款所述的《项目核准意见书》和《项目审批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十日,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篇五: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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