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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1-04-26 11:47:5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选合伙协议书模板汇总七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协议书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合伙协议书模板汇总七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发挥各方资源优势达成以下合作共识:

  一、合作项目

  1、xxx合作

  2、xxx合作

  二、双方责权利

  1、双方整合自身资源进行合作;

  2、双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意向的,另具体拟定项目合作协议

  三、合作模式:再商议

  四、合作期限:五年至长期

  五、合作协议及其他

  1、本协议是合作的总合作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合作项目的合作模式及项目内容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二Оxx年九月 日

合伙协议书 篇2

  姓 名________,性 别________,年 龄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能够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能够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商量,如商量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商量一致,合伙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书 篇3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合伙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伙投资创办一小型山羊养殖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养殖场修建、出资、经营等相关的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用土地约500平方米(位于观音村哨上,东抵秦涛家土,西抵公路,北抵秦涛家土,南抵孙平家房屋),作价股金1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乙方出资股金15万作为入股资金,用于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种羊,如在修建圈舍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修建的,甲方愿意补偿乙方投资资金的一半损失。双方合伙期限为长期,如须散伙,须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开始从事山羊养殖活动后,甲方负责山羊的喂养管理,乙方负责山羊的养殖销售。甲乙双方各占该养殖场股份50%,双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把放养、生产、死亡的山羊及时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知晓养殖的实际情况,乙方必须把销售的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甲方知晓销售资金的流转情况。

  四、如果因市场供求等关系原因,山羊养殖无法经营下去,双方可暂时停止养殖山羊,但双方的合伙协议仍然有效,经双方协商可以养殖其它牲畜,也可将养殖场临时用于开展其它项目经营或转租,所得收益由双方平分。

  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乙方如果退出合伙,其投入的股金作废,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如果违约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出卖该养殖场的,除赔偿乙方所有投入资金外,并支付乙方违约金4.5万元。

  六、如果遇国家政策或企业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征用、赔偿等,该养殖场的一切赔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房屋圈舍的赔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安置地等,均作为双方共同资产,甲乙双方对以上补偿款物进行分割时,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因经营不善、各种意外因素导致亏损所产生的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〇xx年十二月一日

合伙协议书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丰富人民群众业余精神生活,营造活跃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 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甲方拥有的 平方米活动场地,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相关费用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即从 至 。 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元管理费。在使用场地期间需支付的水电、人工、卫生、安全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场地、钢琴使用

  甲方提供的场地用做钢琴培训的教室,不得另作他用也不得转租给他人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若造成场地的`损坏,应当负责进行维修或者对甲方进行赔偿。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钢琴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若造成损坏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安全责任

  钢琴培训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上述人员的安全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约,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相对方损失的,还应按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另行赔偿。

  第六条:争议管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协议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合伙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双方达成养殖生产合作协议,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方提供养殖资金;乙方聘请养殖工人、兽医及置办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负责养殖生产、销售。

  二、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先期投资--------元,用作启动资金,乙方进行实际操作并把资金详细用处报知甲方。

  三、运行后,乙方每晚把养殖场内情况及资金出处报知甲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四、甲方如果半途而废,其先期投入作废,不予退还;乙方如果中途退出,要赔偿甲方所有先期投入资金。

  五、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或由甲方派一人来场协助乙方执行。年底扣除实际的开销,剩余的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六、养殖经费、利润支付方式:双方协商或者打入对方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甲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

  七、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民地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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