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场装场拆合作协议「精选」
篇一:集装箱场装场拆合作协议
集装箱装/拆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海运集装箱装/拆箱费用结算等服务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声明及相关定义:
1.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各自履行本协议之行为均为合法经营之所需,任何一方为非法的而履
行本协议的,由该方承担其非法经营的责任。
2. 装箱: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受委托的)内贸出口货物,代理货物装箱,并
将货物拖运到指定码头的作业。
3. 拆箱: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将甲方(受委托的)进口的在港内贸货物从码头拖运到
乙方堆场,并在乙方堆场进行拆箱作业。
4. 出口超重拆箱:由于内贸出口货物超重,需要进行拆箱/卸货操作的,由甲方出具书面
文件(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给乙方,明确所需拆箱的箱型箱号等相关信息。拆箱过程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 费用结算清单:指乙方为结算需要,向甲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
式的书面材料。
6. 书面确认:指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第二条: 相关操作及双方义务
1、甲方将需要在乙方堆场进行装、拆箱货物的信息以委托单形式发送给乙方,视为委托乙
方开始。
2、装箱:甲方应在货物装船前的合理时间内,将装箱货物全部送达乙方堆场,货物出口装
船在节假日,甲方应依据相关部门节假日安排,提前将装箱货物全部送达乙方堆场。货物送达堆场时,乙方双方应指定人员作好货物交接工作,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拆箱: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进口货物卸港后将货物从码头拖运至乙方堆场。提箱时,
乙方应仔细确认集装箱箱体、铅封是否完好,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货物短少、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将拆/装箱货物的性质、规格、数量、进/出口船名、航次、到港/开航时间等主
要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在其堆场进行的拆箱、装箱,甲方委托人负责监督,甲方委托人与乙方共同进行计
数、施(拆)封铅,甲方未派人在场,视同委托乙方代理。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装、拆箱,甲方无装、拆箱要求的乙方应本着确保货物稳固、
安全的前提进行装、拆箱。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尽快装箱,并及时将货柜拖运到甲方指定码头,不得拖延影响货柜
进码头。
7、甲方应在货柜到港前,将乙方提取进口货柜所需单证交给乙方。
8、在以下期间,乙方对货物的安全性负责。因乙方原因(包括货物在堆场期间及装、拆箱过程中)引起的货物或集装箱损坏、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出口装箱:自货物进乙方堆场起至货物装柜后拖运到指定码头位置止;
出口超重拆箱:货物在乙方堆场期间。
进口拆箱:自码头提取货物起至货物在乙方堆场拆箱并离开乙方堆场之时止。
第三条 费用
1、双方协议采用包干方式计费。乙方向甲方收取包干费如下:
出口场装/进口场拆:RMBXXX 20`DC; RMBXXX/ 40`DC/HC;
上述包干费包括乙方装/拆箱服务费以及乙方将货物从堆场运至码头(进口为从码头运至
堆场)的拖车费。
上述包干费不包括非乙方原因造成退载,验关而产生之搬移、堆存、装拆箱、码头平拖
等费用及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空箱超期使用费,维修费、场内倒柜费等。
2、出口超重箱拆箱采用包干计费方式,相关费率如下:
包干费:柜,该包干费包括超重部分(3吨内/柜)拆箱、加装费。
拆箱部分货物堆存达90天,乙方需提前一周通知甲方,甲方可采取弃货处理方式,弃
货之前发生的费用甲方需及时支付。
3、其它特殊费用以双方其他书面确认为准。
第四条 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费用按月结算:
1、每月15日前,乙方将上月实际进行操作的货柜及费用明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送给甲方进行核对,双方如核对无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款。
2、对有异议的费用乙方及时提供合理,有效依据,甲方不得无理拖延或拒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
2. 本协议不尽之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作补充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期限从年月年月日止。
2.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双方对已签署的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集装箱装卸承包合同
集装箱装卸承包合同
甲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建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山路919号
联系电话:021-58672758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暂订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可以顺延或
续订。
第二条承包内容:货物装卸搬运、货物进出仓库、货物的拆装箱、货物的辅助作业、作业现场清理,货物相关的人力等业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
(1) 文明装卸轻拿轻放, 严格按要求作业、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2) 按标准堆垛(定量、定型做板,有警示标识的货物应严格按标识要求装卸,重货不压轻货);
(3) 发现货物残损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收货员,配合收货员作好认定工作;
(4) 装箱待货时,必须及时关闭箱门,吃饭或待命时,有专人在仓库巡视;
(5) 爱惜甲方财物,对用完的小绳及时归拢集中,作业完毕后,附属工具如钢丝绳,卸扣,油布等放至指定地点;
(6) 保持作业区和周围环境整洁(负责库内,装卸区卫生请扫和库内货物的移位与整理,维护作业区内安全,作好防火、防盗工作。装卸作业中需要铲车配合的,由甲方负责安排;
(7) 乙方的装卸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 保质保量、及时完成装卸任务。
第三条装卸人员由乙方人员自行招用,自行调节,自主管理。乙方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乙方装卸人员在甲方场内作业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禁在禁烟区抽烟、严禁在上岗前喝酒、严禁偷盗货物、不得在作业区以自行车、助动车等代步、不得在仓库内睡觉、不得随意搬动货物、不得向客户索要财物、乙方的装卸人员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章处罚同
时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第五条承包费用标准(见附页):
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结算上月费用,乙方开具税务发票送甲方,25日前甲方通过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到费用除工资总额%管理费后,及时发放到员工。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员在安全环境中作业。乙方应教育所属人员文明作业,安全操作,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障甲方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 乙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装卸业务,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
(2) 乙方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服务态度差,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
(3) 乙方装卸队伍内部管理混乱或不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装卸业务的;
(4)乙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 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 甲方未同乙方协商一致,降低费用标准的;
(2) 甲方无故拖欠装卸作业人员劳务费用的;
(3) 甲方提供的作业场所不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
(4)甲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 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九条 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论何种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应书面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本合同可以即行终止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上月承包费的50%。
第十条为加强对承揽的集装箱装卸业务管理, 乙方应派遣装卸作业现场负责人, 全面行使对乙方装卸作业人员的管理职能, 按要求做好集装箱货物装卸业务。
第十一条相关约定
(1) 乙方人员要听从甲方理货员的合理安排,否则从当月费用中扣除30元以示警告。
(2) 如夜间值班无人卸货,发现一次从工资中扣款 30元。
(3) 在正常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意外伤,由乙方负责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具体
事务处理;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4) 按上海市政府基本工资、社保(每年04月01日)调整现有规定、甲乙双方可根据实
情协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7年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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